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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说说这个文不对题但又备受关注的微信

王骏 / 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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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 关联方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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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应该说,这个微信对于单纯的无息资金拆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缺乏最直接正面的回答。如果让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其实我也觉得很为难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号发了一则微信,其信息来源是每日税讯。这则微信很受关注,因为大家都觉得这个微信代表了总局的意见。我们税务服务领域的很多大咖都转载了它。主要还是因为他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容易阅读,容易理解。但其实还是有一些争议的。这则微信是什么内容呢?

    这个微信开头说,营改增后,公司与关联单位间的无息资金拆借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公司将自有房屋免费给关联单位使用,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两个问题提的都很尖锐,恰恰也是实际工作中大家争议非常大的地方。因此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还不犹豫地按照这个微信的提示去“戳图了解”。这也是5.01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实操问题。

    请大家注意一下这个标题和上面我们转载过来的配图内容呢?

    请注意看,左边那个小人说:这次谢谢你们公司无息借给我们一大笔资金?右边那个小人说,自家人别客气,你们还免费借给我们办公楼使用呢?。应该说这样图文并茂的表述其实很生动,但是却在无形之中将文章标题的含义给修改了。左边的单位向右边的单位无息借入资金,右边的单位向左边的单位无租借房使用,名义上你无息我无租,但实际上双方都不是无偿,而是典型的抵消交易。如果是原来的营业税时期,双方都有补交营业税的风险;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处理也存在风险,其实彼此无息无租都不是无偿,就是有偿。

    应该说,这个微信对于单纯的无息资金拆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缺乏最直接正面的回答。如果让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其实我也觉得很为难。为什么呢?

    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套用这一政策确实很难对不做视同销售给出合理的理由。两个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似乎既不会用于公益事业,又不是以社会公众为目的,很难摆脱视同销售的魔咒。到底有没有破解之道呢?我们一起来讨论。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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