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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学习体会

唐继荣 /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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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房屋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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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天津市调整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前后税负对比

    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6年第12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税费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适用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5日

    学习体会

    按原税收政策,出租房屋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计算较繁杂,因此原出租房屋实行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按照规定,这一政策停止执行。现在,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客户端或者办税窗口申报缴纳税款时,“金税三期”系统中设定的税率即为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人要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按系统中计算的税额按期缴纳税款。

    那么个人租房所承担的税负是否增加了呢?

    以原天津地税2011年19号公告和2016年12号公告进行对比:

    一、依据天津地税2011年19号公告计算

    出租房屋计税

    (注:1. 附加税分别按: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防洪费1%;

    二、依据天津地税2016年12号公告计算

    天津地税2016年12号公告计算

    注A:应纳税额=(19000-760-800)*(1-20%)*10%=1,395.20;

    注B:应纳税额=(19000-2280-800)*(1-20%)*20%=2,547.20;

    注C:增值税=31000/(1+5%)*1.5%=442.86;

    注D:增值税=31000/(1+5%)*5%=1,476.19;

    注E:应纳税额=(31000- 57.57-1240-800)*(1-20%)*10%=2,312.19;

    注F:应纳税额=(31000-- 191.90-3720-800)*(1-20%)*20%=4,206.10;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扣除800元是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6条第二款: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财税〔2016〕43号)

      结论:税负比原来增加

    唐继荣

    作者
    • 唐继荣 财税一兵
      微信公众号:唐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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