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房产税奇葩规定终于废止 从租计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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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废止了企业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改为从租计征房产税
2016年5月15日,北京市市长正式签署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正式决定废止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此前,这份被废止的细则第四条曾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这一政策要求,北京地区的企业如果出租房产,其房产税不是按照租金收入乘以12%计算的,而是按照房产余值乘以1.2%计算的。这一规定很多非北京地区的专业人士看起来都会觉得荒唐,他们甚至认为你北京地区的企业和税务师事务所就这么逆来顺受?为什么呢?
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则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时,条例第四条还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很显然,北京市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存在一定相悖之处。经过规章清理,北京市正式宣布废止原细则后,原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也就烟消云散。
2016年6月28日,在北京细则废止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做出补充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据此推断,对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情形,则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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