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建”税收优惠的一些反思
说到个人“自建”行为,还要从已经成为历史的营业税说起,营改增前,个人销售自建不动产行为是定性为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房地产商给钱建筑公司来建筑,然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原本就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为作区分,所以上述条文中的“自建”之所以用“视同”二字,其含义只能理解为自己出钱出自己建筑。这也是一个逻辑上的推论,税务机关一般也比较倾向于这个推论。但由于没有有权部门出来公开解释过这个概念,所以早在营业税时代,这个“自建”就存在诸多纠纷。
营业税时代这个“自建”是免征营业税的,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税收优惠做了传承,但是关键还是这个“自建”行为的定义。
在营业税时代,各省税务机关对于个人“自建”的减免可谓慎之又慎,一是放的太宽容易产生风险;二是自建行为如何证明?
关于怎么证明,我想到一种极端情况。就是每天摆个相机,中间叫个证人(不摆相机,光叫证人来恐怕不行,人言可畏嘛)也来露个脸,证明自己一砖一瓦的建了个房,然后把这段视频证据往税务机关面前一摆,证明真的是自建。当然自己出钱那部分证据譬如POSS单之类的证据比起这来倒是小意思。这些证据摆在税务机关面前,我想税务机关都不好意思不给你减免了,规则全符合了。
但是别人肯定会说L先生好无聊,想这么极端的主意,完全不符合生活理念。还有人会说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于相关资料上都会标注“自建”字样,这还不够证明?
但是,实际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谓的“自建”其实从产权的角度去理解的,你自己出钱自己建,你自己出钱叫施工队帮忙建,你自己出钱叫几个亲戚帮忙建,最后都会给你标注“自建”,税务机关很难笼统的接受这份证据。
那么问题就来了:
一是“自建”如果望文生义的解释不太符合常理。这种解释似乎忽略了结果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正常生活逻辑下,人们对“自建”的理解更多的偏向于自己出钱部分,而不是一定得由自己施工。要是就为了享受这个政策,一个人一砖一瓦那么建,还得想方设法证明自己是那么建起来的,得弄到何年何月?成本和收益完全不匹配。
二是如果基于第一点,按望文生义的“自建”解释,那么税收优惠政策缺少实际意义。为什么呢?现实当中你建房得有建筑资质,一般个人哪里来的这个资质?享受了政策最后搞不好还被确认为违章建筑。
三是目前“自建”的解释无法统一,但从实操角度,税务机关一般都是收紧。
综上,如果放宽解释,仅仅证明出资,那么对于销售人来讲,难度显然低了不少,这里可以用出资证明以及产权权属资料等组合证据来证明。如果还是一砖一瓦的解释,那么只能靠我想的那种笨办法来证明,或者也可以脑洞大开想想其他证明方法,只要能证明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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