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革除税费“烦苛”之弊
不久前,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革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推动双创深入开展,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中国经济的无限活力充分迸发”。
同时强调:“企业欢迎减税降费,更希望政府简政减权。放权不充分、监管跟不上,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而这种高交易成本最终必然导致产品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不下来,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而且提出衡量简政放权改革成效三大标准,即要看改革后企业申请开办的时间压缩了多少;要看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要看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并要求今年再完成三个“消减”。一句话,要“相忍为国、让利于民”。
为何必须革除“烦苛”之弊
李克强总理之所以一再要求革除“烦苛”之弊,就是因为“烦苛”之弊,乃是抑制社会经济治理效率增长的重要原因。“烦苛”之弊大行之时,一定是整个社会活力衰弱,特别是经济活动效率大降之际。最终,必将消减一个社会的首创精神,导致全社会的停滞与贫困。
进而言之,“烦苛”之弊是自由的天敌,它的本质就是压抑和遏制一个社会的创造精神与活力。“烦苛”之弊是一切社会繁荣进步必须踢开的“绊脚石”。道理就在于,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与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条件。自我实现就是充分发挥和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而一个人要充分发挥和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其个性的充分发挥是前提。而且,一个人个性的充分发挥与他享有的自由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即一个人得到的自由程度越大,其个性就越能得到充分发挥;一个人得到的自由程度越小,其个性就会越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所以,马斯洛精辟地指出:“从促进自我实现或者促进健康的角度来看,良好的环境应该是这样的:提供所有必须的养料,然后退至一边,让机体自己表达自己的愿望、要求,自己进行选择。”因此,既然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那自由便是社会发展进步与繁荣的根本条件。常识在于,社会不过是每个个人的总和,每个人如果自我实现了,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创造潜能,那这个社会的进步与繁荣便是自然的结果。正因如此,穆勒才将“自由精神”叫做“前进精神”和“进步精神”,才敢于自信地说:“进步的惟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
毋庸置疑,这就是李克强总理做出:“烦苛管制必然导致停滞与贫困”判断,并且不遗余力地主张和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理论根据。简言之,唯有给企业更多的自由,将“烦苛”之弊降到最低,才可能激活和点燃个体创获经济财富的原动力,才可能汇聚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源头活水,从而保证中国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双引擎”的高速运转,彻底走出经济下滑的担忧。
坦率地说,革除政府对经济活动管理的“烦苛”之弊,就是让每一个经济活动主体分享更多的自由,较少束缚与额外的负担,一心一意地专注于创获财富的经济活动,激发其自由创造的精神与活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活动的繁荣与进步。
毋庸讳言,最大的“烦苛”之弊,应是税收法令的繁杂苛细,具体是指税负与费负繁重,即税收立法、执法与司法过程的繁杂苛细。无疑,税费领域的“烦苛”之弊,可增加纳税者的经营成本,加剧经济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压抑纳税人全心全意创获财富的首创精神与积极性,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停滞与贫困。
因此,古往今来,凡意欲有所作为的社会治理者,都会自觉革除“烦苛”之弊,以此作为主政的重要内容之一。据《汉书·文帝纪》记载:“汉兴,除秦烦苛,约法令,施德惠,人人自安。”唐代大诗人杜甫也在《秋日夔府咏怀》中感叹:“哀痛丝纶切,烦苛法令蠲。”而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家严复在《原强》中指出:“其自由平等以观之,其捐忌讳,去烦苛,决壅蔽,人人得其意。”就是说,只有给民众充分的自由,去除“烦苛”,才能隔绝蒙蔽,解放思想,激发人的创造精神,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亟待革除税费“烦苛”之弊
无疑,应该革除税费“烦苛”之弊的理由和根据非常充分,关键在于如何才能全面、高效、彻底革除?
笔者以为,首在解放思想,理顺国民与政府、征税人与纳税之间关系的本质。直言之,国民与政府、征税人与征纳关系之间的关系虽是一种交换关系,但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利益交换,并非原因与结果的交换关系。目的与手段的交换,交换者一定是为了某种利益才去交换,是为了得到某种利益,比如公共产品或服务。原因与结果的交换关系则不同,不是为了得到某种利益的交换,比如慈善、施舍等。
因此,既然征纳税费者之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利益交换关系,就必须按照自由平等的原则缔结交换契约,比如税法等。而且,从发生学意义上讲,由于征税者是因为纳税者而派生,先有征税人,后有征税人,所以,就应该纳税者为主,征税者为次。即在税收治理活动中,纳税者应该享有权利主体的地位。事实上,只有符合纳税者意志的税法、规费之规,才可能不被当作“烦苛”之法规。或者说,这种法规因为征得了纳税者的同意,即就是“烦苛”,也会被当作一种“不得不”的“烦苛”,不会产生“烦苛”之怨恨与痛苦。相反,如果一种法规未经纳税者、缴费者同意,很可能全部被当作“烦苛”之法规,从而产生“烦苛”之怨恨与痛苦。
可见,要革除税费“烦苛”之弊,逻辑上,必须正确认识国民与政府、征税人与纳税者之间的关系,提高对“烦苛”本质的认识水平,从思想上树立良税、良费法规的客观标准。
其次,要革除税费“烦苛”之弊,关键在于如何把握“烦苛”之弊的内涵。这是因为,税费“烦苛”之弊有内外之别。就其表象而言,多表现为税负、费负的轻重,以及纳税缴费过程的繁简与快慢。但就其本质内涵而言,很可能是因为这种税费机制本身背离了“为民服务”的终极目的;或者是因为纳税者、缴费者付出一定财富之后,并未交换到所期待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或者是因为没有把纳税者当人看,忽视了其权利主体地位。
事实上,降低税费负担是革除税费“烦苛”之弊的重要手段,近期目标;建立公正公开的税费使用机制,是革除税费“烦苛”之弊的根本途径,是中期目标;建立纳税者导向的税费机制,及其税费权力“闭环式”监督机制,则是革除税费“烦苛”之弊的最高要求,是远期目标。
因此,要彻底革除税费“烦苛”之弊,关键在于税费立法。只有通过不断优化税费法律体制,才可能从总体上、根本上革除税费“烦苛”之弊。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具体税收、规费之立法、执法、司法技术环节方面的改进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事实上,要彻底革除税费“烦苛”之弊,除非上下同力,内外使劲,齐抓共管,不可能达到目的。
最后,从“烦苛”之弊产生的具体根源看,要革除税费“烦苛”之弊,还必须明确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权责体系。因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大量“烦苛”之弊,是因为责权职责不明确、不清晰导致的。
这是因为,掌握一定税费权力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大多是出于自利或者自保的动机参与“烦苛”之网编织的,并不是为了害人。直言之,他们多是为了防范职业风险,才层层将税费法规之网编织得越来越细密化,致使“烦苛”之弊愈演愈烈的。
因此,要革除税费“烦苛”之弊,就必须建立清晰、明确、公开的权责体系与机制,彻底遏制一些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出于自保和免责而使税费体系越来越“烦苛”的动机。比如,尽管201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的公告》后,时隔两天,又发布了《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目的都是为了消减税收征管过程的“烦苛”之弊,减轻纳税者的负担。但是,由于没有明确基层征管一线税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就很难实现消减“烦苛”之弊的目的。因为,基于对征管不作为“问责”之剑的敬畏与恐惧,基层税务人员谁也不敢“不管”,因为他们担心“不管”可能带来的不作为之“问责”风险。自然,随着“问责”之剑的频繁舞动,实际上,对企业纳税人的管理并不是越来越宽松,而是越来越严苛。
总之,革除税费及其一切社会治理活动中的“烦苛”之弊,既是全面改革的题中之意,也是每个国民应尽的义务。各种“烦苛”之弊不除,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繁荣与进步就不可期待。“烦苛”之弊去除之日,也就是中国社会真正繁荣与进步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