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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费的广东口径

徐战成 / 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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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电费
  • 广东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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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只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没有放开口子对其他不属于自来水公司的一般纳税人也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今天有朋友在微信群贴出来广东省国税局网站的问答,非自来水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也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且不需要备案。笔者感觉很是不可思议,特意到广东省国税局官网上核实。果不其然,在“咨询库”模块中,有好几个类似问题和回复,包括广州佛山惠州等地国税的12366回复中,均是上述口径,而且并非近几天的回复,都是六七月份的,很奇怪当时并没有立刻引起关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只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没有放开口子对其他不属于自来水公司的一般纳税人也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广东这是要逆天啊……

    3%!非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费的广东口径

    3%!非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费的广东口径

    徐战成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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