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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只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

李冼 /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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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 金融商品
  • 买入价
  • 移动加权平均法
  • 加权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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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案例概况

    贵州如意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1年8月以每股4.90元购入火车股票20万股,2013年10月以每股6.00元购入火车股票30万股,2015年10月以每股5.00元购入火车股票30万股,2016年7月8日以每股12.00元购入火车股票65万股,请问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难看出,以上规定是原营业税政策的延续。

    各类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允许互相抵减,抵减后的余额作为当期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如果当期抵减后的余额为负数时,当期申报的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为零,同时,该负差可以结转至下一个纳税期与下期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相抵,至年末最后一个纳税期时,如果上期结转的负差与本期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相加后仍为负数,则该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本条款所称纳税期,是指税款所属期。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以上 规定,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1.销售额的确定:

    卖价:650,000*12.00=7,800,000.00元。

    买价: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核算确认。

    买价单价(200,000*4.90+300,000*6.00+300,000*5.00)/(200,000+300,000+300,000)=5.36元。

    确定卖出火车股价格:650,000*5.36=3,485,645.00元。

    销售额为:7,800,000.00-3,485,645.00=4,314,375.00元。

    2.销项税额的确定:4,314,375.00/(1+6%)*6%= 244,209.91元。

    3.贵州如意有限公司转让65万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说明的是:该公司一旦于2016年8月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核算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在2019年7月以前不得变更。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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