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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寺院取得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李冼 / 20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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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 门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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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免征营业税,2016年4月30日以后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寺院取得的门票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条例第八条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前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款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显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款规定是对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及执行口径的相关规定的延续。

    综上所述,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免征营业税,2016年4月30日以后免征增值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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