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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资产转让 不征收增值税

王骏 / 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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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增值税
  • 资产转让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严格地来说,打包资产转让不是一个规范的税法术语。只是我们的一个习惯性称呼。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我们就将其称为打包资产转让。在打包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打包资产转让涉及的货物转让,我们一般引述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仔细看看,两段文字表述大同小异,但是36号文较之13号公告其实缺少了依据提纲挈领的定性文字“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就是说,13号公告首先就是界定打包资产转让不属于征税范围,然后在引出后面“其中”的结论。36号文则不然。

    我们在看看所谓通过政策平移,回眸到营业税时期的51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里也有对打包资产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定性。

    打包资产转让 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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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包资产转让 不征收增值税

    打包资产转让 不征收增值税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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