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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务处理

李冼 /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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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 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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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例解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务处理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建筑有限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高新区。2016年5月20日,公司与四川省乐山如意公司签订合同(所有材料都由吉祥公司提供),并于2016年6月1日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合同规定,吉祥公司6月30日收到建安工程款4000万元。问吉祥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显然,四川吉祥建筑有限公司到乐山提供建筑服务属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 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四川吉祥建筑有限公司应在乐山预缴增值税72.07万元(=4000/(1+11%)*2%),并取得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三、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取得该收入应申报销项税额396.40(=4000/(1+11%)*11%)万元。

    四、实缴税款的确定

    建筑企业当期在机构所在地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缴税额=应纳税额-预缴税额。

    综上,假如吉祥公司2016年6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则实缴税款124.33(=396.40-200-72.07)万元。

    附:

    《建筑企业营改增纳税申报总结》

    申报总结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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