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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价税分离?

何广涛 /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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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房地产财税
  • 房地产营改增
  • 价税分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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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价税分离的会计科目应该是“工程结算”,而不应该是“预收账款”

    从昨天投票的初步结果来看,超过70%的读者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价税分离的会计科目应该是“工程结算”,而不应该是“预收账款”。第一种方式最大的问题是,预收账款代表的是自甲方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其进行分离,将会导致施工企业收款数与甲方付款数对账对不上,会计记录没有正确的反映经济业务。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45条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时,发生了纳税义务,因而必须要确认销项税额,现在的问题是,除这两个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在预收款项时,是否需要价税分离?

    假定,昨天例中预收款的企业是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某月预收售房款1110万元,对应可扣除土地价款555万元。

    收款及预缴时,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预收账款  11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10÷1.11)×3%=30

      贷:银行存款                                30

    由于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不存在像建筑业预收款项那样需要价税分离的问题。

    收入确认时,又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

    借:预收账款     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10-555)÷1.11×11%=55

    第二种:

    借:预收账款     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555÷1.11×11%=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55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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