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刷新我们的财税观(下)
四
坦率地说,自由人道虽是科学优良财税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但却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遗憾的是,主宰当下财税治理的原则,不仅对自由人道原则噤若寒蝉,对公正原则也只是选择性理解和使用。
众所周知,公正原则是一切社会治理,包括财税治理的根本原则。公正是指平等的利害相交换,也即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公正原则之重要,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亚当·斯密也说得更明白:“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 而公正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遗憾的是,我们讲财税公正平等的时候,只是讲国民之间、或者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与平等,很少或者讳言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问题。事实上,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问题,才最为根本最重要,真正涉及财税治理的基本结构与基础,才是一切科学优良的财税观,必须直面的核心问题,本质问题。这一层面的公正平等问题如果不能彻底解决,优良的财税治理就根本不可能成为现实。
现实财税治理中存在的不公正与不平等现象,深究其因在于,保证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公正平等分配的前提不明确,即税权合法性的基础不牢固。众所周知,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如果权力的民意基础不牢固不广泛,或者说合法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性与平等性就不可能。或者说,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权力仅仅是强力,在这种强力保障下的利益分配,征纳税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过是一种利益转移而已。即,得到的利益,并非是权利;失去的利益,并非是义务。
可见,要保证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合法的权力,准确说合法的财税权力才是必要的前提。就是说,唯有建立民主宪政制一途,才是财税权力获取合法性之唯一正道。舍此,不是欺人,便是自欺。也只有财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彻底解决了,才能真正保证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利害交换行为的基本公正,保证国家可以提供足够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才可能保证国民公共需求的如愿满足,主要是物质公共需求、社会公共需求与精神公共需求的如愿满足,进而抵达人生幸福的境地。
进而言之,国家供给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该平等地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分配。但具体而言,对属于国家与国民的,或者征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应该且必须遵循完全平等原则。对于属于国家与国民之间的,或者征纳人之间的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则应该遵循比例平等原则。就是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越是优质,国民交的税就应该越多。反之,如果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越差,则国民交的税就应该越少。因为质优与多交税是公正平等的,符合比例平等原则;质次而少交税也是一种平等的交换,也符合比例平等的原则。唯有“质优而税少”与“质次而税多”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交换,是不公正的。
现实的无奈在于,在当下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的前提下,财税权力民意基础不广泛不坚实的问题,至今仍然困扰着中国财税治理体制的现代化转型进程。不仅国家与国民、纳税人之间的主次地位至今尚未理顺,缺乏制度性的保障。而且,国民和纳税人的主体意识也普遍淡漠,被臣民赋税文化所束缚,缺乏基本的权利意识与主人翁意识。
五
导致中国财税治理体系扭曲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原因,但财税观的落后与碎片化,则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基于传统臣民赋税文化而形成的,对权力无限膜拜盲从的思维定势,当是目前中国财税治理最值得警惕和关注的问题。
在传统臣民赋税文化境遇下,国家及其附属人员,大多被塑造成明君和精英人才的形象,老百姓则被官本位文化塑造成了盲从盲信的一群“资本”,认为“皇粮国税,古已有之”,因此就很少追问财税权力的合法性,也很少关心自己的权利,更遑论对财政权力的问责。
在现实的税文化境遇里,绝大多数国民仍然在“只有死亡与纳税不可避免”舶来口号蛊惑下,继续沉睡麻木,无视自己的天赋权利,把自己的幸福寄托在“明君”“精英”身上,官员身上。岂不知,自己的权利只有依靠自己去争取,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恩赐保护自己的权利,走向幸福之路。因为就人性而言,官员也是自利的,不可能大公无私,至少不可能恒久大公无私,只可能恒久地自利,最多只能恒久的为己利他。因此,如果没有对财税权力的有效监督,绝大多数官员,都会把本部门和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放在首选地位,把自己的偏好和意志作为决策的当然依据。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言,因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这就是说,国民要维护自己的财税权利,必须首先弄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遗憾的是,当前我们讲的纳税人权利,大多不过是纳税人纳税过程的具体权利,也就是如何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给政府奉献自己财富的权利。比如,税前有财会设置权、建议权、知情权等。税中有延期申报或缴款的权利、委托代理权、申请减免权、申辩权、拒绝合作权、申请听证权等。税后有保密权、申请退税权、求偿权、复议起诉权、监督检举权。具体说,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纳税者依法享有下列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等等。但这些权利,不过是为了保证政府财源的可持续性与稳妥性而已。遗憾的是,就是这些权利,国人知道的也十分有限。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实施了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共有4715人填答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2.3%的受访者了解纳税人的权益,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80%的人声称从来没行使过任何纳税人的权利,39.0%的人说自己想行使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6%的人曾经行使过,但是最终失败了。有0.3%的人甚至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纳税人,没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么权利。
不可否认,上数列举的确实是纳税人的权利,但都不过是纳税人如何高效履行输送财富的权利,根本未涉及纳税人真正的根本权利。纳税人真正的根本权利,在笔者看来,关键是国民和纳税人的主体地位权,也就是税收治理的主导权。在财税治理中,唯有纳税人才是真正的主人,居于支配地位。就是说,如何征税,按什么原则征税,征多少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何种方式征税,以及如何用税,向那里用税,用多少税等等根本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应该由纳税人直接或其代表间接地决定。这才是核心的权力,最高的税权。而且,只有他们具有决定谁是代理人,代理多长时间,以及如何代理,代理到什么程度等等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当然,也包括对财税权力的最高监督权。一句话,国家的最高税权应该由全体国民和纳税人执掌,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代为做主。而且,上述诸多权利,只有升级到国家与国民这一最高层次时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一言以蔽之,全体国民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财税立法的权利,并享有对财税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终极监督权利,以及要求财税立法、执法、司法透明与公开的权利。这些才是纳税人最重要、最根本的应该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六
之所以亟待刷新我们的财税观,是因为现行我们奉行的财税观,确实背离了人类财税治理的文明大道,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终极目的的实现。换句话说,如果不及时刷新我们的财税观,就可能进一步背离财税治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继续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加剧我们社会的撕裂,积累更多的社会转型风险与阻力。
如何顺应世界财税治理的文明潮流,通过财税改革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全面转型,这无疑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重大历史与现实课题。财税历来都是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正如它是国家及其执政者的物质基础一样。如果忽视它,就得做好承受因此而汇聚的风险与损失的思想准备。但长远看,在不可阻挡的文明洪流中,主动改造和刷新我们的财税观,当是一种明智、理性的选择。
显而易见的是,刷新我们的财税观念,目的不是为了“刷新而刷新”,只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优化、改革我们的财税体制,为了使我们的财税体制尽快尽早地融入世界财税文明的主流,最大限度地接近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从而增进我们每个国民、每个纳税人的福祉总量。因此,亟待刷新我们的财税观,也就成为一个亟待正视的时代性课题、历史性课题。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可能在全球化的洪流中,自外于人类文明,甘于长期的落后和边缘化。而中国,岂能成为人类财税文明的孤儿和弃儿。
(201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