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刷新我们的财税观(上)
历史的车轮,已经滚入21世纪十几年了,但我们的财税观,仍然滞留在一百多年以前,这是一个民族的悲哀,也是一个时代永远无法抹去的耻辱。
在这片古老的热土上,税只是老百姓给予抽象的国家的贡献,财只是国家对老百姓的恩赐。而且,税之去向,费之形迹,一切的一切,都在遮蔽中,都在混沌中,都在扭曲中,犹抱琵琶半遮面……
一
税,对国家而言,是一种收入,一种索取,但对国民而言,则是一种收入的减少,一种利益的牺牲。唯一可以说得通的是,国民给国家交税,是为了换取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为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就单个国民而言,既不可能独自生产,也不值得独自生产,因此,也就不愿独自生产。
根本说来,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在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意味着,一些国民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国民对它的消费,典型的有国防、公安司法以及制度等方面公共产品。又如义务教育、公共福利事业等。而非排他性是指,某些国民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国民对它的利用。因此,委托政府生产,也是一种国民不得不的一种“必要的选择”。
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这一特性,国家的产生也就有了现实的理由。国民将自己的一些利益,诸如财产分出一部分,让渡给国家,并不是因为国家多么高尚和伟大,也不是因为国家是什么精灵神明,完全是国民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为了自己的福祉与利益。坦率地说,国家不过是国民实现自己人生理想的工具而已,是一种不得不的“必要的选择”。而且,毋庸置疑,在国家与国民的关系中,国民是当然的“主”,国家只能是从属的“次”,国家与国民之间的主次关系是天然的自发的,任何美丽的说辞和理由都无法辩驳。国民是“主”意味着,权为民所赋,也即国家的最高权力以及最高税权都应该由每个国民完全平等地执掌,最高权力及最高税权的合法性来源于国民同意和认可的多少,具体说,来源于同意和认可的公民之多少。显然,同意和认可的公民人数越多,最高权力以及最高税权的民意基础就越坚实,也就越具有合法性。反之,民意基础就越薄弱,越不具有合法性。自然,缺乏合法性前提的最高权力以及最高税权,也就无法保证国民与国家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
因此,正常国家诞生之日,也就是国家与国民之间这种主次关系确立之时。税作为国家与国民之间原初契约的核心内容,是国民用来交换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价款。问题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缔结的原初契约,有自由与不自由之区别,有野蛮与文明之区别。因此,也就有自由的强制与不自由的强制之别。自由的强制显然距离自由最近,不自由的强制距离自由最远。而且,人类历史冷酷地告诉我们,古今中外,国家与国民之间缔结的原初契约,绝大多数是野蛮的、血腥的、不自由的强制,自由的、文明的强制,只是近代才发生的。
但这并不能否认税之成为“税”的本质,税是国民用来交换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款。正如市场上的自由交换是交易,强买强卖也是一种交易一样。换句话说,付款的多少是一回事,但并不能否认交易行为的本质。又比如,即就是城下之盟也得遵守一样,是一个道理。只是就“税”的终极目的而言,自由的、文明的交换,比强制的野蛮的交换更有助于增进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有助于促进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繁荣与进步一样,更值得追求而已。这是因为,自由是个性发展的前提,是每个国民创造性潜能被激活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常识是,每个社会要保证基本的生活秩序,强制都是必须的,税制也一样。只是文明自由的税制虽然也有强制,但这种强制却因为基于全体或多数国民的同意而更具合法性,每个国民对这种自己同意的强制之服从,也就是对自己意志的遵从,内心的异化感最小。因此,文明自由的税制也就最有助于增进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相反,野蛮强制之税制,就其本质而言,仅仅是一种暴力的威慑,极少拥有合法性的基础,更多异化感,也就最易消减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压抑每个国民的个性,进而遏制每个国民的创造性潜能,阻滞一个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遗憾的是,我们的财税观,至今仍然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不仅颠倒了国家与国民之间自然的正常的关系,而且将国家塑造成与国民争利的“利维坦”怪兽,彻底异化了国民与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异化了税之本质。
其实,就国家的类型而言,有基于自由而缔结创建的国家,也有基于暴力血腥而缔结创建的国家,既有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一个公民执掌的国家(君主制国家),也有属于少数公民、多数公民和全体公民的国家,即寡头制的、民主制的和民主宪政的国家。无疑,唯有基于自由原则缔结创建的国家,属于多数公民或全体公民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国家,也最接近国家创建缔结的终极目的,最有助于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才是最好的最值得追求的国家,文明的国家。因此,也唯有这样的国家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由于财税治理的本质与原则是一样的,不过一个是收入,一个是支出而已。因此,唯有在这样的国家意义上的财,才是最好的财。唯有在这样的国家意义上的财税制度,才是人道、自由、公正、平等的财税制度,才是国家与国民之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最自然最和谐的关系,也是最优良、最值得追求的财税制度。
因此,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的财税观,才是科学理性的财税观。在这种财税观下,税也就不是国家为实现“自己”的职能,而是国家为了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终极目的”这个职能,才能凭借“合法”的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这个工具收取公共产品生产与维护所需要的费用,而不是“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同样,也只有在这种财税观指导下的财税体制改革,才可能最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二
综上所述,以往我们所奉行的财税观,显然是极其偏狭、片面、主观的,自然也就是缺乏理性、客观性极其科学性的,也会最大限度地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财税观。如果在这种财税观指导下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定会南辕北辙,事倍功半。
科学优良的财税观,必须是有助于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这个终极目的。具体讲,“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原则,当是一切财税治理包括改革必须始终如一坚持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任何组织,未经同意,都无权基于或真实或虚幻的“大多数人利益”名义,伤害少数国民,哪怕是一个国民的利益,特别是为了所谓“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而牺牲国民的政治利益。
悲哀的是,中国建国以来的财税观,无不把“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财税治理的唯一原则,最高的原则。而且,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财税改革,几乎都是用这一原则来指导的。其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是这种财税改革观最主要的理论推手。结果可想而知,基于这种财税观的财税改革,越来越背离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已经演变成少数人剥夺大多数人的理论借口,也成为一些部门以经济利益为借口,剥夺全体国民或少数国民政治权利的挡箭牌。
岂不知,“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奉行是有严格前提的。如果国家与国民、少数国民与大多数国民之间的利益没有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高举这一旗帜,唯有在国家与国民、少数国民与大多数国民之间的利益发生了根本性、实质性的冲突、不可以两全的情况下,才能够谨慎地启用“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原则”这一原则,而且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对受伤害者给予基本满意的补偿。
可以说,几十年来由于无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这个终极目的,不思“最大多数人最大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不仅一次又一次地伤害了少数国民的利益,侵害了这些少数国民的财税权利,而且,长时段看,也伤害了每个国民的利益,侵害了每个国民基本的财税权利,致使整个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以及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利益陷入分裂、冲突的境地,贫富悬殊的矛盾越来越大、心灵精神的裂痕越来越明显,社会治理的风险也积累得越来越多。由此可见,仅此言之,也亟待刷新我们的财税观。
问题是,全社会至今尚未从这个角度彻底反思我们的财税观,而且还一如既往地在这个显然错误的轨道上继续滑行,不思悔改,一意孤行。如果不尽快反思,迷途知返,恐怕会因财税问题而引发系列的灾难。著名学者朱学勤先生说,税务官是比蒸汽机危险一千倍的革命家,不小心可能一语成谶。这无疑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也是笔者最不愿看到的结果。
三
如果说无视财税终极目的,背离每个国民福祉总量是我们亟待改造和刷新的财税观的话,无视财税治理的人道自由原则,则是我们又一个亟待刷新的财税观。
人道自由原则意味着,科学优良的财税观,必须将“把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也就是将“把纳税人当人看”、“使纳税人成为人”原则贯穿财税治理与改革的全过程。
“把纳税人当人看”就是要真心地敬畏尊重纳税人在财税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说,在国家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包括如何用税,向谁用税,用多少税等等关涉纳税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至少应征得大多数纳税人的同意,最好能征得全体纳税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不仅“未经同意不得征税和用税”,而且对纳税人而言,“未经同意也不得交税”。如此看,一切关于税负高低以及“谁负”的争论,无疑都是枝节性的,意义不大的,都会因为“未经同意不得征税原则”的缺位而显得毫无意义。质言之,一切重大涉税事宜,都应按照全体纳税人的意志决策,不应由少数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偏好代为做主。
进一步说,“使纳税人成为人”就是要给予纳税人充分的创获财富的自由,要让纳税人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和意愿决策,国家或者官员不能单方面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偏好干预纳税人的决策,扭曲市场行为,更不能直接插手市场竞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给国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包括物质形态的或精神形态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维护公共资源,包括自然的或人为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如何搭建维护好国民创获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公共平台,为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做好制度性的保障工作。
其实,在自由的理念下,平等、法治、限度当是自由财税观的应有内涵。平等意味着,每个纳税人,每个国民在财税治理体系中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任何国民都应该在财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应享有高于其他国民的财税特权。法治意味着,所有的财税法律,都应该直接或间接地汇集反应至少是大多数国民的财税意志,任何国民任何组织,都无权根据自己的偏好为民做主,把自己的偏好和意志强加给哪怕是一个国民的身上。限度意味着,国家只要能存在和发展,就不应该限制国民创获财富的自由,特别是财税自由,就应尽可能多地给予国民自由。具体说,如果国家收一个单位的税就能存在的话,就不要收二个单位的税去扩大自己的权力。毕竟,财富放在私人手里的效率要高于放在政府的手里。当然,除非国民大多数或全体同意让国家和政府生产或供给更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因为这是每个国民的自由。至于做出这一决定后的实际代价和效果,当是另一个问题,无须赘述。
当然,在自由人道的大旗下,财税治理要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还必须拥有民主宪政制的保障,如果没有民主宪政制,自由人道的财税治理,也不过限于理论探讨而已。就是说,唯有民主宪政制是实现自由人道税制终极目的的基本途径。因为唯有民主制可以最大化地汇聚国民的财税意志,解决财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民意基础问题,包括周期性对财税权力的监督制衡以及过程监督问题。唯有宪政制可以防止民主制下的“多数暴政”问题,通过给财税权力设定刚性的“红线”,防止财税权力对少数人以及大多数人权利的侵害。
当然,每个国民的经济自由,也就是财产自由以及财税思想自由问题也不可忽视,这些同属于每个国民的基本权利,是天赋的自然的,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论以什么理由都无权剥夺。试想,每个国民如果没有财产自由和财税思想自由,自由人道的财税体制何以拥有坚实的物质与精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