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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悲催判决带来的启示(下部)

冷星 /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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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某公司提供发债审计服务诉讼事件评析

    书接上回,大华所多次与凯里城投协商支付审计费未果,故大华所将凯里城投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 )。

    一审庭审中,大华所提交了光盘一份,内有凯里城投旗下七家子公司的财务统计数据。(记得上期,我们提到,凯里城投在“解约通知”中说,大华所的审计人员只完成了四子公司的审计基础工作。)大华所认为截至2014年7月3日,其已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与银行的询证函已经全部采集好,但相应的纸质文件都被凯里城投扣留,(对于这一点,做过审计的人都应当知道,按规定“银行询证函”均应是寄给会计师事务所的,难道这些“银行询证函”也被扣留啦?!这点让人费解。)现仅能从电脑中恢复部分审计工作成果。(另外,如果是正常地开展审计业务,审计双方解答审计问题和交换审计意见是必不可少的流程,这些均有可能会通过网络方式传输,这些提问题回复或征询意见的电子数据都是可以通过公证截图的方式,将证据固定的,但大华所似乎并未采取这方面的努力。

    经质证,凯里城投认为大华所虽在凯里城投处现场审计,但未见工作成果,没有材料可供凯里城投扣留,大华所提供的光盘无法确定制作时间。(到底有没有纸质的审计工作成果,或者电子形式的审计工作成果,已成罗生门,已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证明审计过程或成果的存在。

    再查明,从大华所提供的外勤天数统计表来看,大华所为完成凯里城投委托的审计业务,自2013年12月制作《二期债券发行财务方案》至2014年7月4日离开审计现场,先后前往凯里城投处达281天/人,并花费住宿、交通费合计45138元。

    一审法院认为:凯里城投解除对大华所的委托审计不符合上述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凯里城投以大华所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有失妥当;大华所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甚至未能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对于委托合同的解除存在部分违约行为;但委托人或受托人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看来,一审法院来了个各打五十大板,认定双方都有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凯里城投应向大华所支付26万元。(经分析终审判决书中一审法院的审理认定,这一金额是一审法院按大华所差旅花费及实际审计工作量计算的。

    凯里城投不服原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合同执行,二审法院认为:

    1、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由凯里城投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而双方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该业务约定书时并未提及凯里城投所提供资料不齐全,大华所亦未能就其诉称的凯里城投提供资料不全、不符合审计规范的理由举证证明,故对于大华所提出其未能按约出具审计报告系因凯里城投提供资料不全所致的诉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证据,还是证据,留下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审计沟通函件很重要!

    2、至于凯里城投在履约过程中虽存在未按期支付预付款的情形,但大华所在此情况下亦在正常开展工作,并未以此为由停止审计工作,且大华所未能出具审计报告亦非因凯里城投逾期付款所致,因此,凯里城投的逾期付款并非导致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该情形对本案认定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无涉。(按法院的观点,当甲方不依约支付预付款时,乙方的正确姿式是,应立即停止审计工作。晕,作为乙方单位遇到这种情况,又有几家敢这样做?!

    对于合同解除,二审法院认为:

    1、大华所称其已基本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但未能提交审计草稿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案涉业务约定书因大华所违约而解除,凯里城投对于合同解除并无过错。(又是证据,大华所主张已基本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但无据证明,自然应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

    2、案涉合同的目的是由大华所交付最终工作成果,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合同约定大华所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因大华所未能如期出具审计报告,凯里城投因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而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一剑封喉,乙方未按期提供成果,又无正当理由,甲方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损失赔偿,二审法院认为:

    因案涉合同目的系交付审计报告这一工作成果,而非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合同目的,大华所未能按约交付工作成果,致使合同解除,应由其自行承担因其违约所致的损失。原审法院在认定大华所违约的基础上,又判决凯里城投支付部分工作报酬,显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看来二审法院认为,审计合同是重审计服务结果,而不是审计服务过程,审计成果是衡量审计服务的惟一标准,所以审计服务业务,就不能按完成实际工作量收费,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也属无效?!对于这一点,我表示无语,元芳你怎么看?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华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1770元,均由大华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是我依终审判决书所显示的内容所作出的,当然也不排除本案的“事实”,可能又是另一种状态,但是又不能不说,本案的确能带给我们公司财务人员和事务所审计人员诸多启示,并给我们以后的财务及审计工作带来有益的启发。

    到底还是那句话:成功的服务,是从筛选客户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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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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