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悲催判决带来的启示(上部)
这两天,微信上一则“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判决书”的消息被刷屏了,说的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为某公司提供发债审计服务,约定好审计费是80万元,但忙活了半年后,却一分钱都没收到,大华所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大华所获赔26万元,但公司不服,再上诉,经二审大华所却被判败诉,不仅一分钱没有,反倒搭进案件受理费两万多元的悲催事件。
根据消息发布者后附的终审判决书,发挥冷老师作为“读书匠”功能,现为大家将本案“浓缩”,并作拆解分析(见蓝色字体部分)如下:
2013年10月21日,发改委同意贵州省凯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里城投)筹划申请二期发债15亿元。
2013年12月,大华所的代表前往凯里城投洽谈二期发债审计事宜,并制作了《二期债券发行财务方案》。
4月下旬,大华所制作了《审计业务约定书》文本,且委派四名员工前往凯里城投。
5月28日,凯里城投(甲方)与大华所(乙方)正式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此处注意,合同是大华所4月制定,而与凯里城投在5月底才完成签约,对照 一下,是不是的很多事务所都是这样做呢?)该“约定书”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应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此处注意,合同5月底才完成签约,但合同约定审计资料在4月底之前提供,看上去不是很可笑,这为大华所埋下了第一颗地雷。但回过头来,扪心自问,其实我们的业务代表为了接单何尝不也是这样。)
2、乙方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这是这个合同的生死大限,这个时间很重要!!!)
3、审计服务以乙方工作人员以耗时间为基础计算,预计审计费为80万元;约定书签署后一周内,甲方支付15万元预付款,乙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时,一次性支付剩余65万元;(按人员类型和耗时收费,是从事非标准审计的常用计费方式,也是中注协所提倡的计费方式,貌似再正常不过,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如本案,这一约定却已完全失效了。)
6月6日,大华所向凯里城投开具了15万元的审计费发票,但凯里城投并未付款。(原约定签约后应一周内付款,但凯里城投在收到大华的发票后,仍未付款。这时如果是你,该如何选择,是停止审计?还是就当没有发生,继续审计?但我想在这个审计服务的“买方市场”里,我们90%的事务所会如大华所一样,选择后者,但这一“懦弱”的选择,也为大华所埋下了第二颗地雷。)
7月3日,凯里城投向大华所发出《解除审计业务约定的通知》,内容为:
截止2014年7月2日,审计人员仅完成了对公司下属四家子公司的审计基础工作;在审计期间,项目经理一直未到审计现场工作,且《业务约定书》约定贵所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至今未能出具审计报告,完全不能实现公司的合同目的。鉴于上述原因,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看来,凯里城投对大华所的意见很大:合同到期不仅报告未出,而且连基础审计工作也未完成,甚至项目经理还从未现身,言之凿凿,拳拳到肉啊!)同时,请审计人员将所有与审计有关的纸质材料留存公司,并删除与本次审计有关的电子资料,对在审计期间知悉的我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凯里城投这一杀招好厉害啊!审计的纸质资料留下,电子资料删除,能证明审计事关的证据荡然无存,这是第三颗地雷,与前两颗不同的是,这颗是凯里城投为大华所埋下的。)
7月4日,大华所四名员工返回南京。(好了,四名员工就这样打道回府了,看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还真不行!说句事后诸葛亮的话,这也是提醒我们审计人员以后从事审计业务,关键的纸质审计资料还是要留有备份的。另外,如遇类似“突发事件”,若关键证据或资料被非法扣留,应及时报警,以求证据保全,以后主张权利才有据可依。这里大家要深刻吸取教训!)
此后,大华所多次与凯里城投协商支付审计费,凯里城投置之不理。(之所以,凯里城投能置之不理,那是因为在与大华所解约的17天后,凯里城投觅得“新欢”,又另与某会计师事务所行签订审计协议,审计费仍为80万,并于10月底取得了《审计报告》。如此看来,大华所是不可能再收到80万的审计费了。)
鉴于以上情况,大华所将凯里城投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 )。至此,大华所与凯里城投的诉讼大战正式打响。欲知本案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而二审法院又为何发生逆转,且听《由一个悲催判决带来的启示(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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