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碑上的税魂
癸巳年仲秋,幸逢母校校友会成立大会之际,得与大学同窗、同室舍友、睡在我上餔的兄弟,如今已是很有实力的企业家——夏军一行,穿秦岭,越群峰,赴汉中,奔安康,拜谒师友,感悟岁月之沧桑,生命之短暂。
期间特有缘,得与现在安康市地方志工作的蔡晓林老师夫妇相识,并获“安康文化研究”资料一套。最为欣喜的是,竟然获赠一本1998年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安康碑版钩沉》(以下简称《钩沉》)的珍贵资料,书中收录了23篇赋税碑文资料。又恰逢十一长假,便立即研读,也就有了以下关于“石碑上的税魂”的文字。
一
税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及履行契约的活动,古已有之,中外概莫能免。而且,透过“税”,便可管窥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社会治理的文明程度与水平。自然,透过《钩沉》中21篇赋税碑文,也可触摸到那时税收治理的文明程度与水平。
研读《钩沉》赋税碑文,给笔者影响最深的是,从最早的(1828年)《黄豆客商出厘捐修关帝庙碑》,到最晚的(1901年)《永免槍税碑》,传递给我们最多的信息是——从清道光八年至光绪二十七年间,地方自治的权力很大,大到县一级主官,可以在遵照大清税法的原则下,急民之所急,因时因地动员社会其它力量,探索减免平弱者税费负担的新路子。而且,对那些勇于为平弱者担负“税负”与“费负”的仁义之士,能及时给予官方、士绅、百姓的共同肯定与拥戴,并勒石表彰,立碑树传,从而延缓官民,以及征纳税人之间的冲突。这或许是清王朝虽摇摇欲坠经年,却能苟延残喘多年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存宁陕县皇冠乡兴隆村的《捐猪酒税公本碑》记述如下:由于当时“捐资仅足予乡保身工,而不足以应境地差费”,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捐资仅够满足日常开资,无钱支付“差费”等。所以,就有义和德、汪正武、黄永升、张振长等董事重捐,买了马俊魁的大湾地土一契,郑大顺地土一契,用每年收的租来为乡亲交猪税、酒税等项杂税杂费,既能解政府之难,又能减轻百姓的杂税负担。 “于是乎则境内诸人永无年年需索之类,后事乡保全无事事派收之劳,此又首事者之善美举也。是安得不勒之碑而使之不替哉?”
而现存于平利县清太乡王山村之《集资公应诸税条规碑》则这样记述,由于当时“其供亿虽无多而历费实不少也”的现状,即收的税不多,但支出的款项却不少的现实,直至“每一款出,官责于乡保则差役催提有费;乡保派于各户则牌甲催收有费,而不消者浮派肥私,有所不免,故于岁中扰人苦。”因此便有“迨乎!士君子所为目击者心伤而无如之者何也。”的呼吁!幸有“孔锐卿茂才,有志筹款公应诸费,以所长祖师会钱四十串捐作公费,复 资而益之。”随后,又有邑乡耆张君立发,慷慨捐地,“胡君安泰,复倡捐重资,众绅粮咸乐捐助”响应,并置田买地,以海龙王庙为办公场所,推举首事经理,用“所入租款以支应一切杂税”。因此,“自今以往,户完国课外一无需索,斯固乡里后风俗之盛事也。”此碑同时还告诉我们,民间要做善事,不仅要会做善事,而且也要善于管理善款。
相似内容的涉税碑,还有现存于白河县凉水乡的《经理猪税公本钱碑》。而且,石碑所载之税项,都是经过相关部门或百姓代表协商议定。此碑告诉我们,要把“振贫救荒之钱移作猪税之项,并将竹木草纸一切杂税免尽,每年在猪税项下抽钱一串交礼房缴案,免滋扰累贫民。”立碑的目的、所定之事项,具体措施,都写得清清楚楚,就是为了避免“扰累贫民”。而现存于白河县西沟乡刘家院的《免猪税扰累告示碑》,同样是为了权变利民,“猪税一项,各保乡正,僾秋后经公奏集公本生息,免再派及穷民,以省扰累,一律出示晓谕在案。”而且,“以后应纳竹木草纸一切杂税,准每年在猪税息钱下提钱一串,由首人按两季交礼房。”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则“准即指名喊控以查拿”,绝不徇私。而现存于白河县西沟乡桃源村的《捐公本纳畜税碑》,对此也有记载:“我尹公设法免征,捐公本之息而完纳。”这类涉税石碑还有:白河县裴家乡陈家庄的《豁免畜税碑》、白河县桃源乡后坡村的《钱作义义捐畜税碑》、白河县顺水象关帝庙的《余书堂独捐畜税碑》等。
从这些涉税石碑的记述可见,晚清一时,官民在税费重压下,并不是无所作为,其中官民互动,发挥民间自救的经验,实在值得今天借鉴。毋庸讳言,观察官员在原则与权变之间的公共情怀与生存智慧,也可管窥晚清之际民间自治的空间大小、态度与具体方法。
二
清王朝的税权合法性显然无从谈起,属于皇权专制,国家的最高税权属于皇帝一人,理论上可以不受限制地一人独掌。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清王朝财税权力在运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伤害相对弱小,比如当皇权专制的力量由于技术落后的原因而无法极致性地发挥之时,虽可被一些无良官员无限滥用施害,同时也可能因为良知官员的士君子情怀与个人操守而为民造福。
从《钩沉》诸碑记载的涉税资料中,无疑也让我们见证了这样的好官员,他们能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想法设法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以及杂费负担。或许这样的官员,在封建皇权的制度背景下凤毛麟角,但毕竟投射出了一点人性的光辉文明,属于人类税收文明中难得的精神财富,必须给予褒奖和呵护。
这些官员的共同特征有二:一是重视发挥民间士绅阶层在底层社会救助与治理中的作用,应势利导地推动和鼓励,诸如上述诸多减轻百姓负担的救助义举。二是注意通过建章立制,对滥用赋税权力之吏恶劣行为的监督与惩戒。
比如,现存于汉阴县双坪乡磨坝铺小学院内的《支应差务章程碑》,记载的就是当时汉阴县主官,会同耆老、乡约、粮户等14人,针对“近年差务纷纭,间有上宪船只过往,民间支应纤夫,一切差务在所难免。”但是,“查该铺向未设有公局,凡应用夫差必须就近资籍民办。惟该处铺分不一,彼此混杂,易生争端”的弊端而制定之规范支应差务行为的章程,用以直接规范差务,协调关系,避免争斗。而现存于白河县大双乡秧田村黄沙沟的《裁免屑小差务碑》,记述的则是县衙会同各方代表,通过捐修途径解决屑小差务之痛的事件。而现嵌于汉阴县天地乡离尘寺庙中的《宽免离尘寺差费碑》,则是为了杜绝“游僧野道”任意“索取差费”、“挂单骚扰”的弊端。
而现存于白河县歌风乡新定村的《减免草税碑》,记述的则是时任白河县令的李宪,根据百姓诉求,爱民为本,改革了“草税”旧制,并勒石告知后来人,“本县从此将征草之事永远革除,庶使吾民得以苏息。惟遇军需紧急之时,尔百姓却要照旧支应,若本初并无军需,则无需支应也。”同样,现存于紫阳县宦姑乡政府前的《大南上牌酒税碑》,记述的则是官方如何惩戒差役滥权欺压百姓之事。这是因为,由于年岁荒欠,“以致差役自行浪收,并不遵照旧章,加倍重索。稍不满意,辄以违禁大题蒙蔽禀案,诬累乡愚,几酿巨祸。噫!此弊实蠹役为之,而仁宪莫之知也。”因此,就立碑遏制差役的这些恶行。同样,这个碑文内容,也是当时紫阳县主官会同地绅粮保约、监生、耆宾、约正、客头、仓正、良户等代表集体商议,“以垦立旧规,禀呈唐前宪。”并通过乐捐之资,购置土地,“一并交给税差交官,永免逐年苛索之累。”
同类税碑,还有现存于白河县税务局的《会办全陕厘税总局告示碑》,立碑目的就是为了严厉打击钱铺奸商,通过厘卡收钱必须兑银而故意刁难,盘剥税民的行为。碑文记载如下:“而钱铺奸商,因厘卡收钱必须兑银,亦遂籍青钱为名,任意多索。遇商贩买银厘,其居奇尤甚。价值之间,又从而乐掯之,违法累商,莫此为甚。此等情弊,想所在皆然。除通饬各卡书役及钱商人等一体知悉,此后抽受厘钱及兑换银两,无论钱之为青铜、为红铜,但系官版制钱,并非私铸钱,即应一律照收,不得故意勒掯换银。价值亦应按照时估,公平交易,不得抬价居奇。”而且严令:“自示之后,倘敢仍蹈前辙,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即从严惩办,决不宽贷。”同时,也对商贩提出了要求:“至该商贩人等,完纳厘钱及以钱兑换银两,一应遵例,制钱不得搀和私铸,致于查究。”
而紫阳县地处汉江区域,诈索客货与船只的现象也就难免发生。而现存于紫阳县文管会的《禁埠役诈索客货船只碑》对此就有记载:“本道核阅,沿江埠役诈索客货船只钱文,大为商贩之害。”因此,“除檄饬兴安府严提著名蠹役,认真究办,概予斥革,出示谕禁,并移陕安镇确查营员有无私设埠役,克诈情事。”而且,“一体认真禁止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沿江厅县、码头、行商、船户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务须遵守旧章办理,如再有埠役、差船行人等,格外诈索客货船只钱文,扰害行旅情弊,准该船户指名禀官。一经上控,定行按名提讯,从重惩办。”可见当时赋役廉政措施之严格。
三
今秋之感伤多矣,今秋之获大焉!幸有诸多涉税石碑相伴,可一扫寂寥之气,感谢夏军,感谢蔡晓林及吴老师一家。税道苍黄,吾将继续上下求索。古人之智慧不可无视,域外之精神岂敢拒绝,要走进文明税收的境地,前路尚远,且荆棘丛生,只需以“求仁得仁”之信念自励。
吾观安康地区此组清代涉税石碑,启示有三:
第一,赋税治理,地方之积极性不可忽视和遏制。特别是在地域宽广,现实复杂,又处转型之际的地方治理中,基层政府及其官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千万不容忽视,应该在地方税设计以及地方官员的财税权力及其职能范围方面,多些信任与放手,在遵从大原则、加强财税权力监督制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赋税治理更不可忽视民间的智慧和力量。清一代的赋税治理,之所以官民之间的冲突相对较少,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遇到征纳矛盾,官民互动的空间存在,而且由于士绅阶层的存在,底层百姓的苦难可及时传递给基层官员,并通过协商化解。坦率地说,在制度设计上,当时的税制也为此留有可操作的余地。如前所述,至少制度允许,可以通过民间的救助途径,减轻百姓的赋税与杂役、杂税的负担。
第三,赋税之痛,税吏滥用赋税权力是古今中外共同原因之一。因此,赋税治理之要重在监督和制衡税吏日常性之权力滥用,唯此方可减少财税权力对百姓权益的直接伤害,增进百姓的福祉总量。
当然,仅凭这些涉税碑文,远不可宏观清王朝赋税治理的全貌。毕竟,清一代的赋税统治,其本质属于皇权专制,国家的最高财税权力非皇帝一人莫属。即就是有一些制衡规章,也不过内部规劝而已。因此,根本说来,其赋税制是不人道非自由,也是无公正无平等可言的。但其在具体征管技术方面的举措与经验,也应该记取。
事实上,上述启示,都是任何文明税收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它是税之魂灵,也是税之骨血。而且,寄托于石碑之上的税魂,虽然有些沧桑,有些冰冷,有些模糊,也有些残缺,但最为可贵的是:尚有一些棱角,还有一些重量,也有一些岁月的真诚与睿智。因此,与“石碑上的税魂”对视、对话和神交,或许我们心理更踏实,至少不必太过担心它会习惯性、不负责任地说谎。
(原载《陕西国税》2014(7))
注:李启良,李厚之,张会鉴,杨克 搜索整理校注.《安康碑版钩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