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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犹不及--对一个“过度”纳税筹划方案的修正

冷星 / 20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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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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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物流公司通过纳税筹划将小规模运输公司无法利用的油耗进项,转化为“自己”的进项,从而提高了可抵扣的进项额总额

    在上期解析对一起物流企业用外购油料抵顶运费偷税的微课中,我给大家留了两个未解问题,并答应要给大家分享一个“物流企业承担外运油耗的纳税筹划案例”。那么今天的微课,我们就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先分享一个“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案例”。

    话说,某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项含税价为10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务,由于时间原因,物流公司无法完成此项业务,只有将该业务以含税价80万元转包于外部运输公司承运。

    方案一,若转包的外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物流公司的应纳增值税=100/1.11*11%-80/1.11*11%=9.91-7.93=1.98万元;

    物流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1-80/1.11)*25%=18.02*25=4.51万元;

    物流公司的总税负=1.98+4.51=6.49万元;

    物流公司的净利润=18.02-4.51=13.51万元。

    方案二,若转包的外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物流公司的应纳增值税=100/1.11*11%-80/1.03*3%=9.91-2.33=7.58万元;

    物流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1-80/1.03)*25%=12.42*25%=3.11万元;

    物流公司的总税负=7.58+3.11=10.69万元;

    物流公司的净利润=12.42-3.11=9.31万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的应纳增值税额提高,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80万元的运费,只能提供3%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之对应,方案二较方案一的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方案三,设外运公司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时我们改变“运输合同”中的运费支付形式,

    将原全部为货币资金支付的80万元 “总”运费分解为两部分:

    一是,实际运输油耗50万元由物流公司承担;

    二是,实际支付外运公司“净”运费资金30万元。

    物流公司的应纳增值税=100/1.11*11%-80/1.17*17%-30/1.03*3%=9.91-7.26-0.87=1.78万元;

    物流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1-50/1.17-30/1.03)*25%=18.22*25%=4.56万元;

    物流公司的总税负=1.78+4.56=6.34万元;

    物流公司的净利润=18.22-4.56=13.66万元。

    方案三较方案一,应纳增值税较低,原因是80万元的“总”运费,被分解进项税率为17%的50万元的油耗和进项税率为3%的30万元的“净”运费,总进项必然增加,所以应纳增值税也下降了,与之对应,方案三较方案一的净利润也随之增加。

    本筹划方案的原理是,物流公司通过纳税筹划将小规模运输公司无法利用的油耗进项,转化为“自己”的进项,从而提高了可抵扣的进项额总额,故形成了应纳增值税下降,净利润增加的局面。这时,会有人说,那我如果将总运价中的“油耗比重”提得足够高,那么是不是该物流公司连增值税也不用交了?!从理论上讲,是这样的!

    回顾上期解析的稽查案例,并借用以上筹划案例数据结果,若总运费80万元中,实际油耗为50万元,那么实际运费应为30万元。但本案涉案企业仍不“满足”,将应由资金支付的实际运费30万元,大部分改用“油料”抵顶,从而导致应纳增值税“不合理”地下降了。显然,这个筹划方案“过度”了。复盘本案,不难发现个中的企业偷税与税务稽查原理:

    1、本案的稽查突破口在于——购油及耗油的“原始记录”;

    2、检查人员通过核查企业购油及耗油原始记录入手,发现了涉案公司所购油料超过运输合理油耗;

    3、以上“超额油耗”,则由涉案企业用于抵付外包车队的运费。

    综上,涉案企业是用外购油料(或支付加油卡)冲抵应付运费,即用“外购货物”交换“外购运费”,这部分外购油料应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当然,涉案企业并未申报纳税,故构成“偷税”。

    最近,我看了一本书由两个美国心理医生写的书——《过犹不及》,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想要有一个平衡健全的生活,明确的“界限”是很重要的,这是个人产权的分界线,指出你应该为哪些东西负责。它可以定义你是什么,或者你不是什么。而这个“界限”深深地影响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

    是的,这个“界限”不仅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的各个层面,甚至在我们的心中也应有某些“界限”的存在。在大多数纳税人眼中,本案是以稽查局大获全胜,画上了句号;而本案中的涉案企业则是个“失败”的偷税者,既可悲,又可笑,毫无可怜之处,唯一能给纳税人的启示,也就仅限八个字“前车已覆,此路不通”。

    但真正的纳税筹划是对税法的深度解读与边界的使用,而不是报有侥幸心理的突破边界的赌博!相反,对于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而言,税务稽查案件往往是纳税筹划技术创新的灵感源泉,且取之不尽,又用之不竭……

    冷星

    作者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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