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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北京建筑业26个热点”

何广涛 / 201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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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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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北京国税公众号发表的关于建筑业的部分热点问题解答进行解析

    今天早上,北京国税公众号发表了关于建筑业的26个热点问题解答,在此就其中几个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解析:“兼营行为”认定有待商榷。

    策略:钢结构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制作和安装价款,工程量计量和财务核算也要分清。

    问题: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如防水、电梯、幕墙、膜结构、门窗等专业分包,是否可以按照此条政策适用?再进一步,提供工程总承包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将材料设备与安装分开,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期待明确。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解析:实质重于形式,点赞,可惜来的有点晚。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解析:北京国税把总承包企业所属老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开工证上注明合同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此类项目对于总包方属于老项目,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也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类是开工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开工证的,总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此类项目对于总包方属于老项目,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何博士说:奇葩规定。

    北京国税在回答中,两处使用了“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表述,且不说其实质内容是否妥当,仅从形式上看就有很大问题,因为从税法规定来看,规范的是“合同开工日期”而不是“合同签订日期”,后者并未见于税法规定。

    北京国税似乎比较认可“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开工证”,此类项目总包与分包均可按照老项目简易计税;而对于“开工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以及未取得开工证以合同注明开通日期的”项目要求较严,总包可以认定为老项目,但总分包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此处暂依其不专业说法),不可按照老项目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这条规定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既包括总承包单位也包括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所属项目界定为“老项目”之后,后续入场施工的分包单位,当然也是为整个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为什么不能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呢?

    不利影响:假定按照北京国税的解答执行,将会对包括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内的整个行业的不利影响。建筑施工产品的价格形成目前尚未完全市场化,其计价体系仍有行业部门主导,其合同价格调整受到严格监管,这就导致增值税的税负转嫁效应在建筑行业无法像别的行业自主实现。

    在总承包企业对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如果按照北京国税规定后续入场分包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向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总承包企业无法抵扣,将全部转为总包企业的额外成本,这必将导致总分包之间出现大量纠纷,后患无穷。请政策制定者三思!

    策略:总分包企业要加强合作,总包选用简易计税的,对劳务分包,总包企业要提醒对方按照清包工选用简易计税;对专业分包,总包企业可约定甲供条款,提醒分包方按照甲供工程选用简易计税。

    八、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何博士说:赞成,具体详细流程参见本公众号前期所发“进项税额”。

    九、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何博士说:基本赞成,如能允许通过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负数预缴申报,将更好。

    策略:对于取得的开票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营业税票,6月30日之前未收款的,纳税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具体做法参见本公众号前期所发“异地预缴”。

    十一、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答:(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何博士说:赞成。比湖北规定尺度小,但更精准。

    策略:工地卖废旧物资,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二十二、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何博士说:不全面。甲供材料是否计入销售额,取决于甲供模式,具体流程参见本公众号前期所发“甲供工程”。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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