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项目税源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新政变化很大,不仅在税款计算方式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税款预缴、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变化很大。具体表现在:一是建安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二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在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税款,(其中一般计税方法按2%预缴,简易计税方法按3%预缴);三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除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外,其他均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四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在建筑服务业地方税种上,仍然保持着原先的相关规定,除与增值税同步附征的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种外,还有按照《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2号公告)规定的跨市县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全员代扣代缴,以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新政实施后,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通过联办办税服务厅,互派工作人员,加强国地税款征缴力度,同步征收各项地方税费。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在建安项目税源管理上,尤其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改增”后预缴税款票税分离容易形成税款失控。“营改增”前,跨县(市、区)从事建安服务的纳税人结算账款必须使用项目所在地发票,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以票控税”,按照建安项目归口征收,并代开发票。“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虽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预缴增值税,但增值税发票除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外,其他均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跨县(市、区)从市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大多是一般纳税人,大都自行开具发票结算,会出现“票”“税”分离的情况,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建安款项结算情况,及时追缴应预缴的税款。更有一部分纳税人因为无需到项目地开具发票,甚至不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不接受项目所在地国、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如果没有必要的税源管控手段,必然会造成项目所地在税款的流失。甚至还有个别纳税人采取不同计税方法的差异,对同一项目,在机构所在地备案简易计税方式,但在项目所在地却按一般计税方式预缴,转移税源归属。
二是国税地税两家分别征管造成纳税人遵从水平下降。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对于国税机关来说,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的,只需要区分纳税人的计税方式备案选择,预缴增值税即可。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却因为税收政策的规定,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征收。税种的管理的不同需求,带来国税、地税税源管理上的差异,如果不能形成较好的合作管理模式,不难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对国税和地税机关来说,也会无谓增加很大的管理成本。
三是管理模式的落后税源监管缺失容易造成税源流失。从营改增后一个月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国税局在跨县(市、区)建安服务管理基本沿续了地税局原先“以票管税”前提下的管理模式——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上门预缴税款管理方式。但是“营改增”实际取消了建安税款的“以票控税”的税源管理模式,在纳税人可以自开发票结算没有发票开具地的限制性要求,又缺少新的有效管理服务手段和税源监管措施,极易造成税源流失。而地税也因为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其税款管辖主要依靠国地税的合作要求,对上门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实行附征管理,缺乏必要的主动性,对于跨县(市、区)建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全员代扣代缴及申报工作来说,因为管理和服务的滞后,带来很多执行上的困难,也迫切需要改变。
我们认为,加强建安项目税源管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和服务,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仅仅依靠国税、地税办税服务上的深度整合是不够的,必须抓住从项目税源的源头入手,提供深度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借力政府的项目服务机构,国地税联合从项目立项、招标、签订合同时开始,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有效管理税源。
一是抓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综合服务与管理。加强与建安项目所在地施工工程主管部门的横向联系,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牵头组织下,参与建筑安装行业的综合服务和管理,与发改委、规划、住建、财政、重点局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构建完善“营改增”新策下的协税护税新机制,强化与基层政府共同开展重点税源服务与监管,一方面抓实老项目的摸底调查,一方面及时对接新项目涉税事项,开展好个性化纳税服务,抓好事前接洽,事中服务,事后监管。
二是规范跨县(市、区)从事建安服务企业的税源管理。国税、地税应在项目立项、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就需要做好业主方和总包人的税法宣传工作,做好业务对接,明确告知纳税人应当办理的相关税务事项和各税种的纳税需知。一是要求跨县(市、区)纳税人依法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开具后30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进行项目登记。报验登记信息及项目登记信息应同步传递到主管地税机关。二是政府牵头,由国税、地税联合按月定期对辖区项目承建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税收政策,明确遵从要求,尤其是需要纳税人对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2公告,按月代扣代缴项目派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并依法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三是项目发生分包业务的,项目业主和总包人应及时将分包情况报国税、地税机关备案处理,建立项目总、分包关系拓朴示意图,并按照总包人、分包人的增值税资格不同,项目的承包方式的不同,确定发票的开具方式和计税方法选择,并将选择情况予以书面备案。分包人也应依法接受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进行项目备案并预缴税款。对未进行备案的分包,总包人预缴税款时不予扣除分包款。
三是规范跨县(市、区)建安纳税人税款预缴管理。明确项目业主的协税护税责任,对跨县(市、区)建安纳税人结算项目进度款项时,应当在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和国、地税预缴税款的税票相符一致的情况下予以支付。对于只开发票,未足额预缴税款的,应及时报告国地税务机关追缴。对于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的行为,国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是帮助本地建安纳税人转变观念适应新政快速发展。要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专项的政策辅导和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帮助建安行业快速适应“营改增”新政实施后的新环境,组织会计、审计、税法、概算等方面的专家,为建筑企业提供从运作模式、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专业服务,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能力,帮助企业建立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新模式。不仅要帮助企业做好本地项目的核算和纳税事项,更是要帮助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做大做强,面向更大的市场承接建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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