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老板,做善事不吃亏,你做"好事"我退税
前天几天和一开公司的朋友喝茶闲聊时,谈论人生的意义,他感叹到,人到了一定的年龄与层次,总希望做点善事,无论是捐助还是安排人员就业,都希望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也是体现一份社会责任。
多年的财税工作让我有了职业的敏感,企业有时候做善事,并不吃亏。今天昌尧讲税就跟大家算一笔做善事的经济账吧。
案例:某餐厅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餐厅规模较大,加之餐厅位于商贸地段,生意一直很不错,员工将近有60多人,老板也是一个好心人,像后台厨房的洗菜、切菜、洗碗、清扫等工作,就聘请了部分残疾人员来工作,具体安排的残疾人员如下:
1、餐厅共安排了残疾人员12人,而且也跟残疾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社保;
2、残疾人员的平均工资在3000元/月左右;
3、员工社保按社保缴纳的基本基数进行购买的,公司承担841元/月;
那么根据目前的营改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A餐厅在安排残疾人员就业方面能够享受到什么退税政策呢?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第六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经济计算
聘用残疾人员公司直接人工支出=残疾人员12人*(工资3000元/人/月+公司承担社保841元/人/月)=46,092.00元/月
根据优惠政策可以即征即退增值税=残疾人员12人*1390元/月(2016年湖南长沙最低工资标准)*4倍=66,720.00元/月
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不难看出,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在不同的岗位适当的安排残疾人员就业,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爱,也是因为工作的需要,同时对公司纳税也是一种筹划。所以说做善事不吃亏,你做“好事”我退税。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