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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认定的讨论1——"抵扣一万二,被判一年半"冤不冤?

冷星 / 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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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 发票相关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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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最近一篇来源于青岛国税名为《抵扣1.2万,夫妻获刑1年6个月》的微信被刷屏了,标题很是“夺人眼球”,“1.2万”!“刑了1年半”!为了了解具体情况我又登录了青岛国税官网和“裁判文书网”,查阅了相关官方报道、判决书和裁定书,本案共涉及9个被告单位和13位被告人(其中,10位被判刑)。现在先为大家简单还原一下案情。

    报道中的秦某、董某为夫妻关系,身为被告单位中洋船舶公司、超旭公司的主管人员。

    2014年6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偷逃税款,二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从孙某所有的锦岩公司为超旭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合计8.3万元,同时,董某按5%向孙某支付了4100元的开票费。

    超旭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真实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万元,已构成偷税行为,被国税部门责令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9万元。同时,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并由李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秦某和董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是不是判得太重了,当事人太不值当了!是不是太冤了?!有人心中会这样说……

    好了,我现在在就以本案为例,来补习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相关知识: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时,充分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符合本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标准有二:

    一是,无论行为人实施了一种或者几种虚开的行为,也不管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了虚开行为,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的;

    二是,只要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无论是一次还是几次骗取国家税款,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案中的秦某和董某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1.2万元,虽只涉及发票一份,但已超过1万元的立案标准,故本案在税务机关行政处理的同时,也被移送司法机关。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四种主要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有四种形式。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

    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孙某就是“为他人虚开”;

    本案中的秦某、董某夫妻二人就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而本案中的中间人徐某甲、徐某乙就是“介绍他人虚开”;

    所以上述人等均被法院定性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而被定罪量刑。

    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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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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