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方法下如何差额纳税和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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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缴纳增值税应取得合法凭据,否则不得扣除。一般是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包括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务、甲供工程、老项目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缴纳增值税应取得合法凭据,否则不得扣除。一般是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应该是同一个项目分包款才可以差额扣除,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不可以差额扣除。可以扣除的是该项目对外支付的分包款,不包括采购货物等非建筑服务方面的支出。
按照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也就是说,分包款指的是分包发票上面的含税总价。
转载河北省国税局的案例: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B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支付C公司分包款8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金额(不含税)、税额方法如下: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9126.21元。A建筑公司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000-800000)÷(1+3%)×3%=582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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