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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质押式买入返售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王骏 / 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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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 税法解读
  •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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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摘自河北省国税局问题解答)

    国财税浪子:

    虽然有46号文的慷慨补充规定,但我们在实务中仍有理解上的差异。通常可以作为买入返售标的金融资产包括贷款票据、债券和股票等。46号文的免税政策是仅适用于质押式买入返售债券利息收入,还是也包括以贷款、票据作为质押物的买入返售行为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三)项,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财税〔2016〕46号第一条补充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不难看出,47号文允许免税的质押式买入反手金融商品是对整个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的补充规定,而不是仅仅补充规定该第(二十三)项第3点,因此不受所谓线上线下的约束,我们倾向于不仅仅适用于质押式买入返售债券,也适用于质押式买入返售贷款、债券等金融商品。

    另外,在理解47号文对于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容易产生的另一个误解就是忽视了其仍然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范畴,必须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才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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