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可否选择简易计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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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摘自河北省国税局问题解答)
中国财税浪子:
在营改增面临临门一脚的时刻,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迎来了简易计税的优厚待遇。这一点,有利于农村金融增值税税负只减不增。我接触了不少农信社的同志,他们似乎还是很高兴。但是有的时候也会滋生新的烦恼,比如对于其从事的金融经纪业务,这类业务在营改增以后平移至商务辅助服务中的金融代理服务,如果确认属于代理服务,则不可适用46号文简易待遇。这样相关农村金融企业需要考虑一些确实无法清晰划分的进项税在简易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进行计算分割。
对于法人机构在县以下地区这个提法,早先在营业税时代就有不同的解读,有些地税机关认为只要总机构在县以下地区,则其所有总分支机构皆可适用当时的营业税优惠税率3%;有些地税机关认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谁在县以下地区,谁就可以适用3%,分开来执行。这里的县以下地区包含县本级,及其平行的县级市、区、旗。比如鄂伦春农商行就位于旗,呼伦贝尔市的鄂伦春旗,当然可以适用3%的简易待遇。但是,如果位于直辖市和地级市的城区是不可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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