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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点评:湖北国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增值税问题

邹胜 /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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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
  • 会计技术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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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财政返还款以及医院、学校等单位原来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据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问: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财政返还款以及医院、学校等单位原来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据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可以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湖北国税

    元素说税:

    长期以来,针对“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存在争议。在早期,企业使用相关财政部门的收据时,大多没有做纳税处理。后来出现了很多讨论,有的说征有得说不征,再后来,由于企业一般不再能够领购财政票据,多地税务机关都要求企业开具发票,并按“服务业-代理业”或者“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税。

    湖北国税这个答复是典型的不需纳税观点的代表,支持这个观点人认为:1、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非经营活动,即使没有任何报酬,义务人也必须履行;2、收到的手续费返回收入并非一项经济活动中支付的对价,而是带有奖励性质的财政拨款。

    但是,湖北国税答复“零税率”开票,更像一种以目的指导理论的做法。这个行为该不该开发票?是不是可以开“零税率”?在理论上,仍然有探讨的空间,欢迎大家参与。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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