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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目前颁布的“营改增”地方口径

邹胜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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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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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目前颁布的“营改增”地方口径似乎已经造成了不小的尴尬,不能再放任不管

    36号文发布后,部分省市发布了一些有关“营改增”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要说这个现象,元素认为应当一体两面地来看:首先,营改增是个浩大的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颁布的政策性文件中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做到面面俱到,难免会“挂一漏万”,这时候由各级税务机关对一些问题进行补充以完善相关政策本是个不错的办法,毕竟如果凡事都要先从总局层面出台政策,其工作量和后期调整的难度会很大。然而,这种方式也难免会有让人诟病的地方:

    一、权限问题

    业内已经有大牛毫不客气地指出,目前各地出台的执行口径实际是充当了36号文等的解释角色。客观地说,现在已知的各地口径都或多或少地对财政部、总局文件进行了细化和拓展,这可能是有问题的。元素说:我们虽然不排斥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发表其意见,然而,我们更期待颁发文件的有权机关直接的解释和完善。

    二、协调问题

    最近,我们发现在各地的营改增口径中居然出现了多处不协调的地方,对于同一个(同一类)问题,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给出了不同判断标准和执行意见。以至于前几天一位网友问我:“难道他们互相都不通气吗?”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引起重视的地步。元素说:营改增是全国全行业的营改增,不是你一个省一个市的营改增,政策不应该存在大的差异,必须要做统一协调。

    三、刚性不足

    目前执行口径大体以两种方式发布:一种是以税局货劳税部门名义发布的“便函”,另一种是以12366等税务咨询问题回复名义做的集锦。严格来说,都不属于规范性的税收文件,不具有广泛的强制力。元素说:这样的资料作为学习还则罢了,一旦用在税收征管执法上难免会遇到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的问题,导致税收执法往往刚性不足。

    因此,目前颁布的“营改增”地方口径似乎已经造成了不小的尴尬,不能再放任不管。税制改革既要做好顶层设计,也要“摸着石头过河”。我曾经在《“营改增”是完善税法系统的变革》中提到一个观点,现在仍深以为然:

    法律的制定更像是一场经验与猜想的合作。在某些研究或个别经验的假设基础上,立法者对法律所调节的环境进行了预测和猜想,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既然谁也不能准确地预知未来的变化,那么就应该耐心地观察一下它。

    当税法作为正式的控制信息向社会系统发布后,立法者就必须时刻关注系统对于该信息的反馈,以保证其按照立法者预定的程序运行。

    我们要获得越客观的结论就需要进行越广泛的统计。而客观和公允来源于相互碰撞和妥协,而不是拍拍脑袋就做出的决定。虽然这些努力并不能使税法达到完全的精确。但如果每一个标准的诞生都是建立在对众多信息的充分采集和合理分析的基础上的,那么所有人都会对税法抱以最大限度的宽容和理解。

    元素认为:现在,营改增已经开展,相关的政策也已经颁布,不妨就让它在运行中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少一点“抠字眼”,多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干货”。

    同时,元素不赞同目前这种由各地出台解释和执行口径的做法,仍然应当由总局层面对全国普遍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各地只对本地特殊性问题在总局精神内进行落地化地规定。以前营业税的时候,如果说营业税是地方税,地方要有一定空间还可以说是情有可原。现在增值税了,中央和地方共享了,地方政策的口袋非收不可。

    纳税人的角度,我理解在营改增运行初期肯定会出现一些政策无所适从的情况,我相信这也是大部分纳税人所能理解的。只是希望不要再东一句、西一句地把自己、把别人都搞糊涂了。

    元素建议:

    一、清理目前各地已颁布的口径,及时处理与总局文件精神不一致和涉嫌越位解释的规定;

    二、以后,各地将实际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整理后统一请示总局处理;

    三、总局应对各地出现的具体问题统一做出台规范性的政策文件。

    最后,给大家送上两句名言,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还是参与者都共勉:

    邓爷爷说:“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陆游大爷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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