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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重磅实务:用于国家指令无偿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李冼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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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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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概况

    南方某航空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如2016年5月13日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去非洲某国完成的撤侨任务,已经抵扣的航空用油等进项税额2300万元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以上规定,南方某航空公司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去非洲某国完成的撤侨任务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南方某航空公司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综上所述,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做转出。因此,南方某航空公司根据国家指令,用于无偿提供去非洲某国完成的撤侨任务的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用油等进项税额2300万元可以抵扣,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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