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只是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
按照《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将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届时,税收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并相应废止1985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实施意见》的通过,无疑对推进整个国家税收法治化进程意义重大。但2020年完成税收法定任务的时限要求,或应理性对待。一方面,这有助于督促和鞭策党政相关各个部门协力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升国家整体税收法治水平。另一方面,税收法定仅仅是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或者说,税收法治固然要以税收法定为前提,但仅有税收法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税收法治还有更为重要和根本的内涵与要求。比如,既需要“法定之法”能体现和反映全体或绝大多数国民的税收意志,直接或间接征得全体或绝大多数国民的同意,更需要“法定之法”能够全面体现公正、平等的原则与精神。
因此,未来中国税收法治注定面临诸多挑战与压力,既有来自内部的,比如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观念意识、组织架构,以及工作惯性、作风,特别是监督制衡机制落后等原因;也有外部的,比如民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与问责意识,以及民众不断提高的对政府公共产品与服务质量和数量的新要求,等等。
事实上,中国税收法治建设会充满任务的艰巨性、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税收法定仅仅是税收法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道理在于,“法”是一种“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权力性规范。而“权力”的合法性决定“法”的合法性。
要全面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关键在于如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有一个明确、稳定、基本、文明的税收法治价值取向,确定科学的目标体系。同时能坚持循序渐进,积累寸功的实践原则,逐步推进。中国税收法治建设关键在于,如何对税权实施有效监督,以确保“有权不再任性”。
要遏制税权任性,除强化政府涉税官员的道德自律外,关键是如何全面发挥内外监督力量的作用。既要发挥现有党政内外监督机制的职能,一切按照现有的规矩办,任何部门、任何组织、任何人不得超越“规矩”调税,特别是加税与增税。更要正视现有党政监督机制职能交叉重叠导致的“虚化”与“弱化”现象,主动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制衡作用。根本在于涉税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同时,要敢于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媒介对税权任性现象的监督与制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