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我国税收法治中的惊鸿一瞥
前几天,胡某不服H市地税局个税扣缴案二审判决书公开后,迅速引发大家的讨论和热议。昨天,战成兄在他的“小税官杂记”发表了《徐战成:税官告税局,路该怎么走?》,我马上转发,并在朋友圈下留言:这个案子将在我国税收法治进程中留下惊鸿一瞥。我为何这么说?抱着“奇案共欣赏,疑义相与析”的态度再与大家说道说道。
奇之一:税官因税告税局

这个案子的案情非常简单:胡某是H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因不服所在单位扣缴其一笔个人所得税,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地税局经审查认为H市地税局作为胡某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予受理。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均判决胡某败诉。
由于工作和兴趣的原因,我接触了不少税务行政案例的判决书。其中涉及个人的大多是税务机关外部人员与税局之间的争议,涉及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不是没有,但大多集中在工伤、薪酬等非税争议。以我孤陋的见闻来看,税务人员与税局发生的涉税诉讼争议,这应该是开天辟地的第一宗。
上诉人胡某年纪应该大于我,我姑且称他为胡哥吧。这个案子爆出来之后,不少人认为他这么做是为了出名,质疑他此举的动机。然而,从结果论的角度来看,我要为胡哥点一个大大的赞。无论如何,他为我国的税务司法实践填补了一项空白。
奇之二:谁说税官没个性

长期以来,体制内的人往往都被湮灭了个性。以至于出现了“凡是组织作出的决策,都要坚决维护;凡是组织的指示,都要始终不渝地遵循”。同时,由于职务行为的存在,纳税人往往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混为一谈,认为税务机关就代表了所有税务人员,反之亦然。
以至于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纳税人把税款直接就“交”给了税务人员的案例。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一件好事。窃以为,税收问题在大多数时候很难有绝对的对错之分,税务人员也常有意见相左的情况。因此,“唱唱反调”不仅无害,而且有益,它时刻提醒着我们世间从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当下最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税收处理方法。
有人说以后胡哥估计要埋着头做人了,我说,胡哥,你大可以昂首挺胸地做人。
奇之三:被扭曲的纳税人权利

这个案子,如果胡哥不是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从案例价值的来讲,就要黯淡很多。但正因为是胡哥的身份,又让这个案子变得扭曲了很多。事实上,胡哥行使的是一个纳税人最基本的救济手段,这与他的工作、职务没有关系。很多人评价此案的时候,首要就以身份论。我每每遇到时,我就问他:“你说,税官是不是人?只要是人,他就有这个权利。”因此,虽然我认为这个案子在很大程度上鲜活了我们的税务司法实践,但也不必过于妖魔化。
奇之四:税务行政复议的闭环

案件的最终结果是胡哥败诉。理由是一二审法院均认为:H市地方税务局系胡某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H市地税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因而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正如战成所讲,法院的这个判决无可厚非。但是,这不由得让人产生疑问,既然H市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那么谁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胡哥又该向谁提起行政复议?为何法院和省局对此都只字不提?
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市地税局扣缴个税后,要向其区地税局申报缴纳。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胡哥不服税款扣缴,那么就应该以区地税局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
又向谁提出行政复议呢?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抛开其他情况不论,如果以上一级地税局为复议管辖人,那么这个行政复议案又回到了市地税局。
即是说,胡哥不满H市地税局扣缴个税,要以H市所在的区级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向H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中,H市地税局既是复议机关,又是该涉税事项的参与者——代扣代缴人。
这实际形成了一个行政复议的闭环。
奇之五:探讨假设的意义

假设胡哥没有搞错复议机关,而是向H市地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那么,H市地税局该不该受理呢?不受理吧?似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受理吧?人家又说你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当这个烫手的山芋落在市地税局手里时,我估计局长大人头上肯定会冒出几线黑线——小胡啊,你可长点心吧。
而这个时候,省局会不会出手相救化解尴尬——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直接受理或者提审该行政复议案件也成为颇有意思的假设。
所以说,这个诉讼提起的意义,远远大于其宣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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