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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财税[2016]47号文(之一)劳务派遣

蓝敏 /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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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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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论收没收到普通发票,会计都要注意,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要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之中,不能因为收到了普通发票,就全部入在“劳务费”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成文日期:2016-04-30。

    这个文件4月30日才成文,劳务派遣公司得多紧张啊,因为没有出现在36号文第一批差额纳税的名单之上,他们的心估计已经悬了十几天了。

    如果对“税负只减不增”有足够的信任,这样的担心其实是多余的,营业税就没有把这个行业收垮,增值税肯定也不会。

    本文件第一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的待遇,为保证不少收税,专门扩大了“5%征收率”的范围。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按5%的征收率享受差额纳税。

    按这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如果纳税人都选择“简易计税+差额计税”的话,则又基本上回归了经典的2003年财税16号文:以扣除工资、社保的金额为营业额。

    本文件同时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例如,某月向派遣公司支付110万元,其中员工工资、福利、社保等100万元,10万元为派遣公司实际的收入

    由于进项稀少,一般纳税人会不假思索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税率相差不大,却享受差额计税。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模式下: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10万÷1.05×5%=4,761.90元。并且可以自开(一般纳税人)或者代开(小规模)专用发票给客户抵扣。另100万元可以开普通发票。劳务公司的实际收入=10万÷1.05=9.5万元。

    简易计税划算还是一般计税划算?这个复杂问题暂且简单回答:如果我是一个同时拥有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的老板,我有可能会选择一般计税。关于其中的分析不是本文的内容,将另文阐述。

    劳务派遣与建筑业中的劳务分包有混淆的地方。税务总局2006曾在一个批复中明确:“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这种情况的劳务属于“建筑劳务”。(国税函[2006]493号)所以,如果是施工企业实施的纯劳务分包,则不满足本文件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

    本文件对劳务派遣的定义是:“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主体”,前者是施工企业,后者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建筑业的劳务分包,不能按劳务派遣处理。建筑业的分包款,当出包方适用简易计税时,可以在销售额中扣减。

    工资、福利、社保,收了钱,开普票,不交增值税。这种开了发票不交税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味本句,甚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可以不开普通发票”。开不开票,完全由纳税人自己决定,这样的放任在以票控税体制下,也是非常少见的。

    按《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所以,会计上,这些被派遣人员,其实也是用工企业自己的员工,凭工资表列支工资。在增值税政策没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被派遣人员向用工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纳增值税。所以,不征增值税是非常正确的。以前不征营业税也是正确的。

    税务总局在2015年第34号公告(所得税文件)中,对于劳务派遣费用的支付,有这样的表述:“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总局的理解,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也应该由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样的理解是没有税会差异的,同时也合于劳务派遣的经济实质:用工企业支付的工资福利,派遣公司不存在“二次分配”的可能,一切以用工企业的薪酬考核为准。因为这些被派遣人员的薪酬,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写入了《劳务派遣合同》条款之中的。

    可能是考虑到现实中,劳务派遣不一定都很规范,所以,在发票上留了一个敞口,企业自己决定开不开普通发票。

    当然,不论收没收到普通发票,会计都要注意,支付的工资、福利费要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之中,不能因为收到了普通发票,就全部入在“劳务费”里,这是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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