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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要点 整理之一

唐继荣 / 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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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区分老项目或新项目,分别5%征收率或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要点之一

    一、文件依据

    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

    二、文件适用范围

    1.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建设单位;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即“一手房”,自行开发有两种形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立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接盘“烂尾楼”,重新办理立项手续,建成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

    三、销售额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要点 整理之一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计算公式

    销售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5%)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条件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的界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

    (三)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5%)

    四、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要点 整理之一

    唐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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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继荣 财税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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