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要点 整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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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老项目或新项目,分别5%征收率或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
一、文件依据
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
二、文件适用范围
1.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建设单位;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即“一手房”,自行开发有两种形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立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接盘“烂尾楼”,重新办理立项手续,建成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
三、销售额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计算公式
销售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5%)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条件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的界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
(三)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5%)
四、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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