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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贸易中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的疑点

唐继荣 / 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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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汇
  • 国际税收
  • 三方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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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方如果此类贸易是正常的贸易方式,并且境内公司如果能够取得另两方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三方贸易的协议,来证明三方贸易属于真实的经济行为当然更好

    今天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有一些代表性,因此把它写出来。

    三方贸易中,境外A国公司与境内公司签订合同,要求境内公司将货物出口给B国另一公司,报关单等肯定是B国公司,但合同签订是A国公司。付款也是由A国公司支付,这样可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九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但是这一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停止执行了。

    先要搞清什么是停止执行,税务文件很多条款都是废止或者作废,那么作废与停止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文件废止指文件不再生效;完全取消,也就是文件作废。文件停止执行是指由于发生了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文件的执行,待特殊情况解除后可能继续执行文件。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30号公告第九条出台有当时的背景,被停止执行后,在没有其他疑点的情况下,仍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当然,对于企业方如果此类贸易是正常的贸易方式,不属于某些离岸公司的出口骗税行为,并且境内公司如果能够取得A国与B国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三方贸易的协议,来证明三方贸易属于真实的经济行为当然更好。

    唐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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