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准则并不总是很通用
一提到“通用”,人们就会想到通用汽车与通用电话,这两个在汽车与电气领域独甲一方的美国企业似乎定下了各自产业界的通用标准。同样,财务人一看到“通用”,马上想到的是通用财务准则,这其中美国通用财务准则(US GAAP)似乎也是在全球最有影响力。
我在前文中已有论述,这不是美国财务准则有什么优越性,更多的是背后的资本推手使然。万物都有例外,通用的财务准则也有不通用的地方。尽管纯技术的准则条款日渐融合,但准则背后的应用场景还是无法彻底统一的。今天就讲几个工作中碰到的特例,也可以说外国资本市场准则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第一个是Asset Retirement Obligation(ARO),主要是指租用的厂房需考虑归还时房主要求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按照审慎性原则,在租约定立的时候就要预提未来的恢复费用。其实,这条准则是与“恢复原状”的社会惯例相关联的,在有些欧美国家“恢复原状”的成本甚至是巨大的。记得美国一家著名的化工企业在德国撤离工厂时,因为当地政府要求恢复到20年前建厂时的土质成分标准,就这样,公司不得不每年花上几百万美元做水处理。 这个准则到了中国是如何执行的呢?我们的德国总部(在美国上市)要求我们将所有的厂房租约核查一遍,并作相应的费用预提。那么问题就来了,中国市场并没有这样的惯例。我们曾被迫要求与房东补签一份备忘录:甲方无条件放弃恢复原状的诉求。好玩的事情发生了:当你要求房东放弃诉求时,这就等于提醒房东其权利,于是就有房东坐地起价,趁机抬高租金。这里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当某个准则背后的隐含假设不成立时,这个准则是否还要机械地套用?
类似的案例还有:美国财务准则或IAS允许用权责发生制的方法确认政府补贴作为资产购置成本的减项。但在中国,必须现金为王,只有从政府那收到的现金才能予以确认,其背后的假设是合同的法律效用在不同国家是不一样的。还有,我们最近遇到的重组费用中的“待售资产”(Held for Sale,HFS)。比如厂房在满足一些条件后可以终止折旧预提,纳入“待售资产”。但按美国财务准则,“待售”的期限超过1年就不得放入“待售资产”。这些背后的假设是:一项房产若真的待售,很少会1年也卖不出手。在美国,工业房产的买卖有很多专业的经纪公司帮你打理。但在中国,这样的厂房经纪人几乎找不到。
上述种种差异对于本土的财务高管意味着什么?我觉得有二种应对措施。第一是向上申辩,比如说上例中的“恢复原状”条款,有时总部财务团队听不进子公司财务的建议,但用当地审计公司的意见反而更有份量,或者可以让法务部提供一些当地法院的历史判例作为佐证。这种坚持还是有必要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吃亏,至少省去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
第二是对内管控,避免落入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临界点。比如上面的“待售资产”一年限制,积极管控与潜在买主的谈判进程,临近一年的时候获取一个实质性的进展,比如草签一个意向书,这样对“一年”的硬杠就有了据理力争的实质依据。通用准则并不总是那么通用,明确的东西也不总是那么明确,如何有机结合财务规则与商业智慧,这正是一个资深财务官的专业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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