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讲营改增 | 股权转让,增值税是否仍是营业税延续过来的"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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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营改增的法规消除了营业税的所有体系,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营业税下一些特殊性的处理口径,比如我们今天说到的股权转让,在营改增后,如何转换处理呢?
本次营改增的法规消除了营业税的所有体系,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营业税下一些特殊性的处理口径,比如我们今天说到的股权转让,在营改增后,如何转换处理呢?
从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范围来看,显然并没有将此说清楚,至少没有在征税范围中说清楚属于要征的应税行为,从接近于无形资产的权益类资产解释的范围来看,也并没有提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那还有营业税下的无形资产出资,如果承担风险的投资事项,当时是不征收营业税,现在来看,接受投资入股取得不动产,是作为不动产出资下可以抵扣的事项,由此我们理解,不动产投资的营业税的不征,并没有被延续到增值税的体系中。那其他无形资产的出资,似乎对于投资来讲,也是转让的一种情形了,所以这种情形之下,再找营业税之下的不征税来参照,就有点难了。建议进一步明确这种处理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