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促销--网商“优惠券促销活动”的筹划猜想
问:冷老师,当前网络经济大有超越实体经济的势头,此时此刻,我们纳税筹划人员应该如何开展工作呢?
答:不可否认,当前的时代是一个网络经济大行其道的时代,而对网络交易的税收监管则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最近,网传某直辖市国税局发布的《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的文件,其中有个“亮点”解答,突然让我这个不喜欢网购的人也爱上了“网购”,没办法这是潮流嘛,挡不住的。这条解答,是这样说滴: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好了政策已经宣讲过了,马上假设一个场景:
1、5月初,A电商网站举办节日优惠券促销活动,向网站注册顾客派发面值为若干万元的优惠券;
2、B公司为该网站入驻商家,5月份公司销售了市价为150万元的商品,其中50万元顾客用优惠券冲抵,公司实收金额为100万元;
3、5月末,A电商网站凭顾客优惠券消费记录,向B公司支付50万元现金。
好了,那这个过程中,各方发票和款项又该如何处理呢?
B公司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将价款150万元和折扣50万元(优惠券支付)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并以折扣后的价款100万元为销售额。但A网站向B公司支付现金50万元时,B公司则有两种开票选择:
一是,由B公司开“商品销售”专票。那么A网站取得的是17%的进项专票,而网站的主营业务对外是按6%计销项,赚翻了?但是这样处理不对!因为,这50万元对应商品是交付给消费者的,若B公司开销售专票给A网站,则有发票“虚开”的嫌疑,行不通。
二是,由B公司开“推广网站”专票。从本质上讲,这个“优惠券促销活动”实际上是网站入驻商家为电商平台进行的“营销推广活动”,所以这50万是B公司从A电商平台取得的推广服务费。因此,A网站应取得6%的服务费进项专票。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B公司取得总计150万元价款,实际销项税额=100/1.17*17%+50/1.06*6%=14.53+2.83=17.36万元,较未参加“优惠券促销活动”前,以相同价格销售同类商品的销项税额=150/1.17*17%=21.79万元,下降4.43元。当然,若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结果是参加促销活动后,税金总额下降=4.43-4.43*25%=3.33万元,与之对应净利增加3.33万元。最终,增值税这个“价外税”,还是影响了利润。若本案推衍开来,那我们纳税筹划人员在网络经济时代要做的工作还会有很多。
2013年5月21日,库克在美国国会参议院的听证会上,面对扑面而来的“偷税”质疑时说:苹果欢迎客观审视美国企业税制,它落后于数字时代的到来和日新月异的全球经济。
库克说的是事实,无论是哪国税制,税法的制定都是有“滞后性”的,就算是标榜拥有最先进税制的美国也不例外。当下,作为一个合格的纳税筹划人员,在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时,除了要将国家的税制变化及预期变化纳入其中外,更重要的是要跟上数字时代的到来和日新月异的全球经济。这是对筹划方案的质量要求,同时也是对筹划人员的素质要求。
——摘自《税醒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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