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系列之三:酒店行业营改增,“前台”该如何规范,才能规避税收风险?
自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各大网络、媒体和财税专业人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都进行了不同层次的解析和讨论,而生活服务业相关分析与解析的声音却不是很高,一来是由于生活服务业比较分散,二来是生活服务业的相关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为了让生活服务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对这次营改增有一个全面而清晰的认识,昌尧财税工作室通过对36号文下发的相关办法与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目前生活服务业的经营管理现状,将对生活服务业的“酒店行业”营改增进行一次从“前”至“后”的梳理,今天我先说说“前台”。
酒店的“前台”也就是服务的窗口,从酒店门市部的租赁、设备的租赁、车辆的租赁、停车服务的办理、免费早餐的赠送等,对一直习惯于营业税的酒店行业来说,又是一个新的管理课题,因为每一项不同的服务都将关系到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一)酒店业该如何做好“前台”的多项服务?也就是“兼营”。
36号文颁布以来,对于生活服务业中住宿服务,大家更多关注到的是6%的增值税税率,而6%的背后,对于酒店行业,又有那些延伸需要我关注呢?
酒店业中的会议场地租用、设备租用、车辆租赁、小商品部的租用等等又都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如租用设备适用税率17%、大堂转租的小商品部适用不动产税率11%、租车适用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适用不动产的税率11%。所以虽然酒店业整体来看是6%的税率,但很多细项适用税率都是不一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兼营,
根据36号文有关规定,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从高税率或者征收率纳税。在兼营的相关税收政策中,我们只要把握“三个两原则”,两个以上的经营项目,两个以上的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不在同一客户身上发生,即两个以上客户。
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得好好的罗列一下我们酒店业的前台服务项目,不要一不小心交了“冤枉税”。
(二)酒店业该如何做好“前台”的综合服务?也就是“混合销售”。
刚才我们在前面第一大点中说到酒店业的兼营服务,现在我们再来看看酒店业的混合销售,在讲混合销售之前,我们得把什么叫混合销售搞清楚。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也就是“三个一原则”,一项销售行为、一个购买方、一个税率。
例如,在我们酒店的住宿服务中,客房中同时提供陈列食品的销售,住宿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商品销售则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那我们该如何交税呢?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酒店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6%的税率,所以大家一定要把控好,什么样的行为,为混合销售,有利的为企业选择适用税率,规避税收风险。
(三)酒店业该如何做好“前台”的免费服务?也就是“视同销售”。
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没有对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这一概念,而在增值税相关政策中有明确规定,根据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那么也就是说,我们酒店业,很多服务和促销方式,如果把控不好,就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比如客房免费赠饮矿泉水、小礼品、水果等等。
视同销售,虽然没有像客人收取费用,但仍应按照实际价值缴纳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当酒店客房贴着标签赠送饮用水时,酒店需要纳税的销项税额变成了(房费金额+饮用水),赠送早餐则变成了(房费金额+早餐餐费金额),无形中极大的增加了酒店的应税项目金额。所以在诠释活动时,"无偿"与"包含"等等很多不同描述会适用不同税率。
通过以上三点的解析,大家应该对酒店行业的“前台”税收政策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和了解,那么接下来就是我们自己要做的了,梳理酒店服务项目,掌握不同项目的税率标准,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金额,做到心中有项目,公司有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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