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谁动了我餐费?
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将扩大到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这项酝酿4年之久旨在给企业减税的利好政策,可对于生活服务业的部分企业来说,却并非如此。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业、住宿业、医疗教育、家政服务业、洗染业、美发美容业、沐浴业、人像摄影等。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带领大家分析一下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营改增”中,谁动了我的餐费?
关注进项抵扣,谁给我省钱
“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通过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值得关注的是,餐饮企业购买粮食、蔬菜等农副产品时,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个人销售农产品时,可以根据农副产品收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餐饮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农副产品的采购,扩大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范围,应重视抵扣凭证的管理,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抵扣凭证,并及时认证抵扣。
关注角色定位,谁给我免税
餐饮业目前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2011年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及业内人士的初步预测,餐饮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一般纳税人税率或将拟定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适用的征收率为3%。
实际上,多数餐厅都要归到小规模纳税人行列,营改增后,这些餐厅的征收率为3%。而且,餐饮业中不少都是个体工商户,而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有起征点,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餐厅,过去免征增值税,未来还会继续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税率由5%调整为6%,是否意味着税负增加?理论上来说,营业税是环节税,只要营业了不管是赚是赔都得缴税。而增值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一些固定资产购入成本等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实际税负应该是降低的。
根据目前“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认定为增值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实行抵扣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收。选择哪一种身份更合理,要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能否足额取得进项、财务核算等情况而定,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