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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讲营改增 | 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抵扣年限的处理

郝龙航 /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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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
  • 在建工程
  • 抵扣年限
  • 房地产财税
  • 房地产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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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政策本身并没有限制说简易5%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这一点存在不同的理解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那什么是不动产呢?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从抵扣的时限上来看,分2年,即理解上是24个月,取得之日的当期纳税申报期即可以抵扣,第一年60%(理解上纳税申报期平均抵扣),第二年40%,如此处理,对于企业来讲,一个问题是不要忘了后期的抵扣,有必要在系统中设置相应的抵扣计算逻辑。

    对于当下如果是营改增前的不动产在营改增之后的销售,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如果选择了简易5%的征收率,那购买方仍有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政策本身并没有限制说简易5%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这一点存在不同的理解差异。可能有的采购方非要与人家要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让人家享受简易,认为自己亏了,那销售方自然可以要求加价,这是一个双方商务交流的价格,不是简单的理论上的增值税的问题,谁也不会做吃亏的生意,税只是生意之中的一个影响因素。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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