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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系列之二:生活服务“营改增”期盼已久的伤痛,吃饭抵不了税?

马昌尧 /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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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
  • 生活服务业
  • 进项抵扣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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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36号文规定的是“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要的是外带、外卖,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了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确定了本阶段营改增行业将适用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和适用税率,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昌尧讲税工作室通过对36号文下发的相关办法与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虽然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早有预测,在情理之中也在意料之外,下面昌尧讲税工作室将和大家说说吃的“税事”:

    一、你、我走进什么规模的餐馆?

    36号文对生活服务的定义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增值税税率为6%。而餐饮住宿服务,又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那么昌尧讲税工作室要和大家说的就是餐饮服务,根据36号文的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其增值税税率为6%。但我们仔细一分析就可以找出其中的不同之处,如果我们不在餐饮场所就餐,是不是就变成了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某些食品适用13%的优惠税率)了呢?根据法规对餐饮服务的定义,餐饮服务要求必须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而如果纳税人在饮食场所也提供外带或外卖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可能要视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而定,也就是我们走进了一家什么规模的餐饮,而不是根据我们自己选择堂食、外带或外卖的情况确定。

    根据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年销售额低于500万人民币的企业通常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如果这类企业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并且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想而知大部分的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因此我们走进的大部分企业都是小规模餐馆。

    二、吃饱了,我们该开什么发票

    在36号文下发之前,很多人都在想,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以后吃饭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不用打折也抵税。可当36号文下发之后却是期盼已久的伤痛,吃饭“不一定“省钱。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第(六)款规定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那么也就是说,首先,我们大部分走进的是小规模餐馆,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就算我们走进的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餐馆,开了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当然个人消费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显然,我们吃饱了,只能开普通发票回家报账。

    三、开发票可能“愁”也能“筹”

    通过前面的分析,大家是不是对政策很失望了呢?在昌尧讲税工作室这里永远没有失望,只有希望,总有办法可以想。

    在前面第一大点里我们提到,吃饭是选择堂食、外带或外卖的情况下税率是不一样的,区分不同销售类型分别适用6%或17%的增值税税率,因为36号文规定的是“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我们吃的不是堂食,当然就不属于餐饮服务了,换言之,能开到外带、外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了,当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必须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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