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超级荒诞的故事和寓言,你从中间读出来什么呢?别误会,别误会
某国一国有银行,所有企业之间的结算均需通过该国有银行结算。结算方式为,当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时,B公司必须向A公司开具支票结算,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支票后,可以凭借该支票抵顶对该国有银行的欠款和向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即凭借该支票向该国有银行要钱),只要该交易是真实的,该国有银行就必须支付,而无论支票开具人的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充足。支票开具人开具支票后,就相当于对银行负有所开具的支票上的相同金额的负债。
这种支票名字很好听,叫做专用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具体操作规程如下:销售方销售货物时,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具专用支票作为结算凭证,销售方可以将该支票用于办理银行转账或抵顶银行欠款;当然,销售方开具专用支票后,国家有权就专用支票上的金额向销售方收取。
比如B公司欠银行1000万,B公司只需要一张别人开具给他的金额为1000万元的专用支票,就能抵顶银行的欠款,而这个一千万其他人只要拥有专用支票就可以开出来,甚至自己也可以开出来。
也就是说,只要拥有专用支票,就等于拥有印钞机,而且比印钞机效率更高的是想要多少钱只需要在支票上开具数字就可以了(据说一开始还是手工开支票,一支笔、一张专用支票就相当于拥有了你想要的钞票,这是多大的犯罪诱惑)。
于是乎,盗窃专用支票的、骗取专用支票的、虚开专用支票的、伪造专用支票的、非法买卖专用支票和买卖伪造的专用支票的、非法制造专用支票的产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甲国大惊,要求像保护眼睛、保护钞票一样管好专用支票。
于是乎,刑法出台大量的规定,如盗窃、骗取专用支票罪、虚开专用支票罪、伪造专用支票罪、非法出售专用支票罪、出售伪造的专用支票罪,非法制造专用支票罪。
于是乎,相关部门对取得的虚开的专用支票如何处理做了一次又一次扯淡的处理。
于是乎,学者们也忙得不亦乐乎。
于是乎,相关部门花费了巨资,弄了一个金票工程,这个工程的最大的好处:(1)、特定分行发售给特定人的专用支票只能由该特定人开具,该特定人也只能开具该特定分行发售给该特定人的专用支票。(2)、开票人是谁能够找到了,知道如何去追索了。
这不扯淡吗?其实,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开具支票的人的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充足。
为了避免这个故事和增值税混淆,笔者本文最后提及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
1、进项税额的抵扣不考虑其本身是否足额缴纳了增值税税款,而是只考虑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虚开泛滥的根本原因。
2、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也是虚开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比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3、无票收入的存在也是虚开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1)、无票收入未入账导致大量多余的进项,为了消耗多余的进项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赚取费用。
(2)、无票收入入账,但是将该部分本应开具给不能抵扣的人或者本应开具为不能抵扣的项目,转而开具给能抵扣的人或开具为能抵扣的项目。
如:加油站将给私人加油的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
如:受票方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本应开具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替换货名开具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下的货物(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我认为这个不应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等等!
4、部分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大量多余的进项故而虚开。
总之,虚开存在的唯一原因就是:开票方就开具出去的发票,未必能确保其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足额支付不小于虚开的发票上的面额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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