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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讲营改增 | 计提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前到底要不要缴出去?

郝龙航 / 20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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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税
  • 计提
  • 营改增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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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缴纳了营业税,后面又开具人家增值税的发票,那必须是要缴纳增值税,重复缴纳税款的案例恐怕还真的挺多的,不可掉以轻心。

    对于建安企业、金融企业来讲,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必须要去面对。比如我们来看如下的案例。

    银行贷款业务,季度收息,2016年4月1日贷款发生,4、5、6月计息作为会计收入,并于6月30日收到利息结算。若4月的利息收入是1000万元,营业税是50万元,企业已计提出来在利润表中列示,并作了“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的挂账,同时计提了营业税12%的附加税费6万元。

    那现在问题来了,2016年5月1日营改增,4月份挂账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6万元,要不要与地税机关申报时缴纳出去,通常大家理解,既然计提了,一定要缴纳的,不缴是有风险的,地税机关可以来追税如何办呢?

    其实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首先这类公司一直以来可能是依计提的方式算营业税并进行缴纳,挺正常的。但营改增了,问题在哪儿呢?5月1日的时点到底是划分权责发生制还是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标准呢?从专业的理解来看,肯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原来缴的营业税就是不对的,提早缴纳了,这在流转税约定的收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差异的。

    现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必须作出“切割”了,计提的营业税是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这只是会计上的拆分而已。而过了5月1日,即6月收息时,给人家开具发票(专票或普票)应是国税的增值税发票,而不是地税的营业税发票。即虽然是营业税下发生的业务,但是义务过渡到了增值税的统管范围,就在这个点上全确认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一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一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是不是可行,第三只眼认为并不可行,纳税义务时点归属说是一个支持。如果缴纳了营业税,后面又开具人家增值税的发票,那必须是要缴纳增值税,重复缴纳税款的案例恐怕还真的挺多的,不可掉以轻心。

    那如果缴纳增值税了,4月计提的营业税不是没有用了吗,以小编的理解,就是在营改增之时,将相应的营业税冲回,再调整为增值税的价税分离处理(会计也要遵照税法的计税规则),原来计提的没有用,不是真正的计税应税事项,只是会计核算的处理,恰逢营改增,就是一个天地变换了,恐怕这一点,我们的营改增单位还真没有好好的考虑。

    当然历次营改增的企业,可能也没有分,就是简单的以计提缴纳的,但是在发生开具发票的必须要求之下,除非通过不恰当的处理冲减了“未开具发票收入”金额,国税的同志是可以不认可并要求缴纳增值税的。这一次,如果选择缴纳,还是要用这个办法。或者是还跟地税要营业税发票,分开开具给客户,但时间上可能不会给长时间允许开营业税发票,人家客户也不一定要。比如我们的过渡期的建安项目,恐怕这个金额是要大的,营改增后可不会再给营业税的过渡了。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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