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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正解纳税筹划--一个“馊主意”税筹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冷星 /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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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 纳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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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选择诚信的客户,是纳税筹划成功的第一步

    问:冷老师,前些天你在《谈一谈,纳税筹划的“大师精神”》一文中,提到准备写一篇“正解纳税筹划”的文章,完成了吗,现在能否与大家分享一下?

    答:是的,我在“大师精神”中,给大家挖了一个坑,没填。起因是看了某知名税务媒体上刊登的一篇名为《税收筹划要当心 这样的“馊主意”会害了你!》的文章,心中颇有感触,本想也写上一篇,但无奈身有“营改增”的课约,几度无法成文。现在就凑这个机会,说上两句吧。

    该文的大概意思是,该文笔者参与对某外资汽车销售企业M公司的税收检查的过程中,发现M公司给经销商的奖励,是在经销商采购下一批汽车时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以明折明扣的形式开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进而从应税销售额中将该部分金额扣除。但经检查组发现两个问题:

    一是经销商返利许多都与其生产经营不存在直接联系,如经销商装修4S店及购买家具的费用通过返利报销,消费者贷款购买汽车的利息由经销商来还,之后经销商还通过返利报销等。二是在会计核算上,计提返利是计入预提费用的,然后在年底直接调入主营业务收入借方。如此做法,存在很明显的筹划痕迹。后来,经销商承认,这是某事务所为其所做的税收筹划。

    检查组认为,企业除了开具发票之外,对于该行为的定义都采用了“经销商返利”这个名词,绝非一般意义的商业折扣。如果是一般的商业折扣,是不会计入预提费用项下的。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通知相关规定的理解,接收返利的一方不能开专用发票给供货方,其实就意味着供货方支付的这笔返利是不能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这种做法导致了增值税款的流失,同时企业所得税款同样少缴了。检查组因此给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处理意见。

    对于,“销售返利”问题,我个人的理解是,生产厂家根据商业企业一定销售量或销售金额为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由于销售返利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一般是货物销售基本完了才兑现销售返利的,以销售额折扣折让发票的方式无法和已销售货物对应成本。厂家和商家在销售返利上开具发票和账务处理上,对相关财税规定总是争议不断,生产厂家觉得很吃亏,就不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改用以冲抵货款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并套用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发票的方式来操作。鉴于该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涉案公司实际上是吃了不懂“法”的亏,对将原本应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返利”行为,错开成了“折扣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点上,我建议检查组的同志们,在对涉案企业给出“从严”补税处理之余,也不要忘了给企业也做一下正确税务处理方法的宣传,是不?

    好的,回到纳税筹划正题。该文提到企业采用了报销“车贷利息”和“经销商费用”的方式对经销商进行“返利”。我个人认为,就报销“车贷利息”来说,是不是“事务所”同志们的“筹划”成果,还需以后考证。单就报销“经销商费用”的筹划来说,的确在操作上是显得粗糙了一些。在这种情况下,M公司的正确姿势是,与经销商签定《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在租赁期内,对该经营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包括添置必要的设备。另外,还可雇佣经销商现场工作人员为兼职营销人员,为M公司提供现场宣推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及提成。当然,这一系列必要的经营活动都必须在合同签定、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等关键节点上,做到协调统一、合法合理。

    最后,提醒各位纳税筹划从业人员一句:选择诚信的客户,是纳税筹划成功的第一步。

    冷星

    作者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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