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创新|“纳税筹划”--每一个纳税人的责任!
问:冷老师,你讲的一些纳税筹划方案在理论上是没有什么毛病,但是我还是不敢用,因为在税局的眼里“纳税筹划”就是“偷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答:是的,这是一个每次我讲课之前或之后,都必须认真回答学员的重要问题。
其实,无论我们现在讲的“纳税筹划”,还是以前讲的“税收筹划”都是舶来品,但几乎所有老师在讲“税收筹划”时,都有意无意地回避同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我国的财税制度与那些提出先进的“税收筹划”概念原产地国家的财税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此处暂略约一万字)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对“纳税人”的问题并未作明确解释,仅在“公民的基本义务”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未规定其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定义则不准确,纳税人被片面地理解为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过程中一般也只是强调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宣扬则远远不够,从而导致纳税人的权利处于一直被忽略的境地。同时,当前的税收程序主要还是以税务机关为主导的征税程序,纳税人始终处于“义务人”的被动地位。
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中,还缺少一部介于宪法和各具体税法之间的税收基本法,而税收基本法是对国家有关税收制度和政策的最基本问题的立法,其中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问题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得不承认,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剥夺,纳税人势必会采用各种方法予以应对。在宪法性质的法律——“税收基本法”长期阙如的情况下,部分纳税人无法实践其权利,以期获得假想的议会谈判中可能获得的利益,退而选择以一种潜规则的方式——偷税,而不是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纳税人依靠偷漏税绝对维护不了自己利益的。“偷、逃、抗、骗”是纳税人的非法应对手段,而纳税筹划则是纳税人的合法应对措施。纳税人只有掌握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才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
诚然,纳税筹划的最终结果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从表面看来,会对国家“不利”,但正是纳税人的“成功”筹划,才暴露了国家税法存在的漏洞,这本身就是对国家税收法制的完善所做出的重要贡献。作为纳税人只有积极推动国家税收的宪政转型,依靠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代议制的形式与政府展开一场名正言顺的税收博弈,才能最终维护自己的财产权。而在当前的财税环境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唯一的出路,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的定税权可得以“间接”地实现。同时,纳税筹划也打开另一个通道,可以让我们每一个普通的纳税人都能参与到完善我国财税法制的实践活动中去。
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说:“纳税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的权力,更是纳税人的责任!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