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不交社保,你能奈我何?
都说90后zuo,经常流行一句话“NO 作NO die !作为苟延残喘存活在竞争压力巨大的世界,人们不得不想着摸边过日子的技巧。于是乎,纳税人为了减少开支,想尽各种办法...多次尝试屡遭失败,终于在门缝里寻找到一线生的希望,我们今天就来任性一次,不交社保,你能奈我何?
小明:孟老师,最近我一直在寻找节约支出的方法,彻夜难眠终是有效果的..哈哈
孟彬:什么方法,与我们一同分享一下吧。
小明: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按劳务费处理,是不是很聪明啊。就是不知道有风险没?
孟彬:对于这样处理是有相关规定的。首先要界定清楚你的员工的性质,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还是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这两种是不一样的,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也就是我们说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则是属于劳务支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那么到底什么是任职或受雇呢?看下图:
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证,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小明:那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如果企业支付给员工个人的报酬,想要在税前按照工资薪金扣除,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孟彬:是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小明:不缴社保,还有滞纳金啊,这个真不知道。
孟彬:所以说,公司聘请人员,要准确区分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实务工作中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发票税前扣除。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还有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你不缴纳社保,我不能奈你何?但是征收机关可以。
小明: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映衬了那句“NO 作NO d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