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交通补贴叫工资
笔者正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突然,其中的一段话让我再次觉得”税法“的博大精深:”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咦?竟然还有一种补贴叫工资?这也让我联想到,实务中经常有企业将诸如交通补贴、话费补贴等放在工资一起发放是不是存在涉税风险呢?
和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函)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本来只能按照工资总额14%进行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现在反过来成为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作为福利性补贴的工资有严格的条件
根据前述3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福利性补贴必须要”和工资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确认的一般条件,即3号函的工资定义以及五大掌握原则。否则,只能列入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本质上来讲,福利性补贴仍然是福利费,只是出于某种考虑在税收上允许作为工资列支,笔者认为,这仍然不能改变福利的性质。
税收筹划有风险
对企业来讲,既然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列支,那么尽可能将福利列为工资势必更有利:一来,对于工资支出不要求有发票,省事少风险;二来,工资基数越大,可以扣除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费就相应增加,带来更多税前扣除余地,这确实为缓解福利费支出问题指出了一条明路。但是,镜子是有两个面的,对企业来讲,作为工资更划算,但是,对个人来讲,就不一样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福利费”等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同样是交通补贴,如果固定的和工资一起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凭票报销,列支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中,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34号公告的规定是“可以”,选择权在企业。因此,必须结合工资综合考虑,平衡好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方能发好“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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