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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最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王骏 /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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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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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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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虽然新的认定办法没有像原先预计的那样以科技部规章的名义发布,但是在落实国务院常会会议修改精神上确实下足了功夫。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会议确定,修订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更多向中小企业倾斜。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修订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虽然新的认定办法没有像原先预计的那样以科技部规章的名义发布,但是在落实国务院常会会议修改精神上确实下足了功夫。

    第一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1、对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原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要求,新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将其修改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这就适应了不少企业将研发外包、众包的实际情况。

    2、在保持大中型企业3%和4%研发费占比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要符合“543”的比例规定。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取消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或取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条件,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是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二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

    1、新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分为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审查认定三个步骤。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2、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新办法重新认定。

    3、取消复审。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新办法没有规定复审的条件和程序,仅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新办法还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三是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新办法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

    点评最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是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待遇。

    依据新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原办法规定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取消资格的要求被废除。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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