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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金额确认分析

李冼 / 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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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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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视同销售金额确认可以分为普通的资产或劳务和房地产开发产品2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

    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规定,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金额确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普通的资产或劳务:自制的资产按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房地产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产品有三种计价方法,即按本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认;按本企业的产品售价确认;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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