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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八)实务中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表现为哪些形式

唐继荣 / 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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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实务
  • 固定资产改建
  • 费用支出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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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所谓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在实务中,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一般包括三种形式

    所谓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在实务中,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一般包括三种形式:

    一、尚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包括推倒重置的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两种方式。

    1、推倒重置,这个推倒重置是国税总局2011年34号公告提出的说法。什么情形属于推倒重置?如果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已经提足折旧,将其拆除属于固定资产清理。如果对于尚未折旧完毕的资产拆除并重建,就是推倒重置。例如,将尚未折旧完毕的资产拆除,在原地又重新建造了一个房屋建筑物,比原来的房屋层数以及建筑面积均有提高,这种情况基本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四条有关推倒重置的规定。

    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这种改扩建的方式很好理解,即在原有的房屋建筑物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的方式,增加使用面积,提升使用功能。

    二、已足额提足折旧的改扩建支出,这是房屋建筑物已提足折旧,但仍能继续使用,为使房屋建筑物仍能更好的发挥其使用功能,并在原有基础上提升使用功能,对其在结构或者面积上进行改扩建,以达到延长使用年限和提升使用功能的目的。

    三、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支出。此类房屋建筑物的权属不属于承租企业本身,企业是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为了达到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对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结构、面积进行改扩建。

    四、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支出。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区别是,在融资租赁期满前,其权属仍然不属于承租企业,在期满后房屋建筑物的权属归企业所有。但其改扩建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达到使用条件,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唐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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