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管理环节-福利费与工资薪金转换过程的个人所得税
上期文章中我们提到如何应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将企业发生的福利费与工资薪金进行转换,找到最佳节税平衡点,使企业降低税负,少缴企业所得税。文章发出,有的财务人员提出了疑义。
【财务人员提问】将福利费转换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那交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不就增大了吗?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进入本期的内容,本期我们就来说说福利费的个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很高兴呢?
”痛并快乐着“这句话一点都不假,熟悉我们国家税法的同学一定知道,在税法规定背后一定会有”小三来袭“其实就是解释啦,我们继续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什么是生活补助费呢?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所以最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就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税法又从正面直接规定了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孟彬总结】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补助并不符合2015年第34号公告所规定的福利性补贴,也就是说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不能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而除此之外的福利费是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无论是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核算都不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而将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是对企业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