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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包庇的事儿,你知道吗?

孟彬 /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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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应收款
  • 涉税风险
  • 案例分析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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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应收应付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所以税局在稽查企业时,企业往来就是重点的稽查对象。

    其他应收款,真是好东东,不仅企业喜欢,税局更喜欢,在税局的眼里,“应收应付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所以税局在稽查企业时,企业往来就是重点的稽查对象。

    对于“其他应收款”的分析,主要是从期末余额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知道其他应收款是核算应收货款以外的各种款项的,比如借款等。在上市公司中也有在其他应收款中调整利润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

    其他应收款的表现有两点:

    一、金额大

    二、居高不下

    一是由于企业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对于上市公司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而对于一般企业涉及的税收上的风险。企业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白条抵库不入账,一种就是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而无论是什么形式,其涉税风险都是一样的。

    二是企业将资金借于他人(或企业),其中包括将自有资金借于他人,将银行贷款借于他人。企业将自有资金借于他人,按税法规定,无偿借款则无需缴纳营业税,这里大家需要注意无偿并不等于无息。企业将银行贷款借于他人的问题在于,如果企业是无偿将银行货款借于他人,企业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收取利息将银行贷款借于他人,则需要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例:某竹制品企业于2014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850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同时,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17.45万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对此,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451.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174451.20×25%)。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50%罚款,计28784.45元。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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